定兴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文件
定政办发〔2017〕4号
定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兴县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
基层兽医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为原乡 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发放生活补贴工作的通知》 要求,为妥善解决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老 有所养问题,特制定《定兴县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 兽医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 现予印发,请各乡镇(城区)、有关部门按照方案要求,做好人
员身份认定核实和补贴发放工作。
定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6日
定兴县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 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为妥善解决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发放生活 补贴工作的通知》(保机发93号)精神,为妥善解决原乡镇(公 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老有所养问题,经研究,决定对 我县农民身份曾经受聘在原乡镇(公社)农机站(农机管理站、 拖拉机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基层兽医站工作过的农村原拖拉 机驾驶员和农机管理修理人员(以下简称农机员)、农民技术员 (以下简称农技员)、基层畜牧兽医人员(以下简称基层兽医)
发放生活补贴。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 、补助范围
本方案所称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或简称“三员”) 是指户籍仍然在我省的(农机员、农技员工龄截止认定年限1999 年12月31日前,基层兽医工龄截止认定年限2005年12月31 日前)曾经受聘在原乡镇(公社)从事农机、农业技术、畜牧兽 医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离开岗位后未享
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满足上述条件,截至2016年底满60周岁的农机员、农技员、 基层兽医,按统一要求规定享受生活补贴;截至2016年底不满
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生活补贴。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老农机
员、农技员、基层兽医不享受生活补贴。
二、 执行时间
生活补贴从2017年1月1 日起执行。
三、 补助标准
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采取按 工龄补助的形式,标准为每个工龄每月2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 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
调整生活补贴标准。
四、 认定办法
坚持以乡镇、城区管委会为主体,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 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龄认
证原则。
我县成立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为组长,由县农业局、财政局、 人社局以及各乡镇、城区管委会等单位为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 组。各乡镇、城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由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认定工 作领导小组,在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指导下,对本乡镇(公 社)“三员”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农机、农业技术和畜牧兽
医服务年限的审核认定工作。
(一)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依据
1.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
如: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的人事档案、业
务档案、录用文件、会议纪录、花名册、登记表、资格证书、聘 用证书、培训证书、荣誉证书、工资条、考核考勤记录、辞退文
件等可以证明身份和工龄的原始资料。
2.调查:是指各级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
认定工作机构组织进行的调查与取证。
3.人证:是指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工
作期间的时任领导、职工或其他知情人员。
(二)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
1.个人向所在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按照附件一表格
要求,填写个人申请书(附件2),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2.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在定兴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 指导下,严格按照认定的依据和程序,搞好人员身份的审核和认
定工作,深入细致的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保持和谐稳定。
3. 审核结果在乡镇、村政务公开栏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
4.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将审核结果和汇总表 (附件3)及公示照片电子版报定兴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复核备案,复核中发现依据不充分、弄虚作假或发生群体性上访 事件的乡镇,立即停止该乡镇所有人员的认定工作,责令其纠正
整改,整改到位后重新复核认定。
5.公示后无异议的发放名单报市“三员”生活补贴专项工作
领导小组核定,由市核定汇总后报省农业、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6.根据核定备案的名单发放生活补贴。
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的符 合条件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乡镇负责做好调查取
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原则上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
员的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特殊情况的,随时发现随时认定。
要对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对 象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要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对本地需 新增或核销的补助对象进行统计汇总,并以乡镇为单位上报农业
局、财政局、人社局备案。
五、 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的生活补贴资金列入县财政局预算,由县财政 局根据乡镇每半年上报的补贴对象统计汇总表,将生活补贴拨付
到乡镇财政所,由各乡镇以“一卡通”的形式发放到补贴对象。
六、 资金来源
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所需资 金纳入定兴县财政预算,由县财政统一解决,实行专项管理,专
款专用。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县成立由县政府主管农业副县长赵 进同志为组长,县农业局、财政局、人社局及各乡镇、城区管委 会为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
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局副局长张克海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副主任科
员董常龙同志担任,加强部门协调,搞好认定工作指导。县农业 局会同县人社局负责指导各乡镇搞好人员审核认定和复核工作 以及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筹措工作;纪 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工作,杜绝 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问题发生;各乡镇、城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由 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在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领 导和指导下搞好人员身份审核认定、结果公示和汇总上报等工 作,要确保审定程序的公平、公正、公开,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
信访稳定工作,杜绝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
(二)制定实施方案。我县要于2017年1月底前制定出台 具体实施方案,3月底前完成三员身份核实工作并分别报送保定
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做好政策指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不同形式 的引导,使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正确理解 政策,积极支持。同时,要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化解矛盾,切实把这项惠民政策落
实好。
(四)严肃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 及面广,在对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 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要充分发挥原乡镇(公社)农 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对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的参与与监督作
用。对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人员,可在一定时限内延期
申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 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
的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1.县“三员”生活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原乡镇(公社) “三员”个人申请书
3.原乡镇(公社)“三员”汇总表
附件1
定兴县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三员”) 生活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赵进县政府党组成员
副组长:林术明 县农业局局长
成 员:张 利 定兴镇镇长
王 鉴 北河镇镇长
刘 扬固城镇镇长
崔 迪 贤寓镇镇长
许连科天官寺镇镇长
高里乡乡长
姚国占柳卓乡乡长
高建华 肖村乡乡长
荆 巍 姚村乡乡长
梁国庆 张家庄乡乡长
和晓波 东落堡乡乡长
文 哲 李郁庄乡乡长
田建华 小朱庄镇镇长
杨忠良 北田乡乡长
任 才 杨村乡乡长
王术明 北南蔡乡乡长
韩 兰 城区管委会主任
赵新国 县财政局副局长
刘宏雷 县人社局副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局副局 长张克海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副主任科员董常龙同志担任,负责
加强部门协调,搞好认定工作指导。
附件2
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机管理驾驶及维修人员) 个人申请书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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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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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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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地 |
市 县(市、区) 乡(镇、公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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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生活地 |
省 市 县(市、区) 乡(镇) 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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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起至 年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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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60周岁 工作年数 |
(应去除不在岗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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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地 5位非亲 属证明人 |
(写明姓名、证明时间,并在姓名上按手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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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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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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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认定 机构意见 |
(农业局、人社局、财政局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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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认定机 构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原乡镇(公社)农技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个人申请书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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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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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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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地 |
市 县(市、区) 乡(镇、公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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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生活地 |
省 市 县(市、区) 乡(镇) 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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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起至 年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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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60周岁 工作年数 |
(应去除不在岗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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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地 5位非亲 属证明人 |
(写明姓名、证明时间,并在姓名上按手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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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 意见 |
法人代表(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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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认定 机构意见 |
(农业局、人社局、财政局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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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认定机 构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11—
原乡镇(公社)基层兽医(畜牧兽医人员)
个人申请书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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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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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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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地 |
市 县(市、区) 乡(镇、公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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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生活地 |
省 市 县(市、区) 乡(镇) 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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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起至 年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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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60周岁 工作年数 |
(应去除不在岗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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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地 5位非亲 属证明人 |
(写明姓名、证明时间,并在姓名上按手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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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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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签字): |
(公章) 年 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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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认定 机构意见 |
(农业局、人社局、财政局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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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认定机 构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乡镇(城区管委会)原乡镇(公社) 农机员汇总表
(公章)
序号 |
姓名 |
性 别 |
出生 年月 |
籍贯 |
原工作乡 镇(公社) |
服务起 至年份 |
服务 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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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城区管委会)原乡镇(公社) 农技员汇总表
(公章)
序号 |
姓名 |
性 别 |
出生 年月 |
籍贯 |
原工作乡 镇(公社) |
服务起 至年份 |
服务 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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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城区管委会)原乡镇(公社)
基层兽医汇总表
(公章)
序号 |
姓名 |
性 别 |
出生 年月 |
籍贯 |
原工作乡 镇(公社) |
服务起 至年份 |
服务 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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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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