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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医疗保障局,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市医保基金监管服务中心:
为深入推进“强省会”五年行动计划,进一步完善贵阳贵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贵阳贵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加快推进贵阳贵安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20]26号)文件精神,对贵阳贵安城乡居民医保精神病住院定额包干付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贵阳贵安城乡居民医保精神病住院定额包干付费标准
贵阳贵安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重性精神病患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伴发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的定额补偿,不设起付线,住院定额包干费用从83元/人/天提高到120元/人/天,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从80%提高至90%(108元/人/天),个人自付比例从20%降低至10%(12元/人/天)。治疗以三个月为一疗程(周期),超过一疗程(周期),病情未能缓解,需增加治疗疗程(周期)的,应由精神卫生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报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后,方能予以延长。
二、执行时间
本政策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贵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