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医疗保障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各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50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对于部分乙类药品(见附件2)先由个人自付比例为20%,其余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为0。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东医保〔2021〕1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2.部分乙类药品名单.pdf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7日
政策解读点击可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