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40号)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巩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覆盖面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2021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各县(市、区)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
(二)做好城乡居民医保扩面征缴工作。我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集中缴费期截止2021年12月31日,各地征缴任务数原则上确保上年基数,做到应收尽收。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积极组织城乡居民依法履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并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巩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覆盖面、参保连续稳定基础上,做到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三)进一步理顺市区城乡居民参保管理体制。为适应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工作需要,优化经办流程,提升服务效率,经提请市政府同意,将市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的医保管理和经办职能移交咸安区,从2021年9月1日起,由咸安区承担市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2022年度的保费征缴工作,并按参保年度做好医保待遇衔接和业务经办管理工作。经办业务移交后,咸安区应确保移交的大中专、高中及中、小学学校在校学生等市直参保城乡居民参保报销政策不变、办事流程不变、就医方式不变。
二、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持续深化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专项行动,主动与卫生健康部门对接做好数据信息共享,对提供的规范化管理人员按参保类别进行筛选,将未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两病”患者纳入“两病”保障范围。动态更新人员信息,持续推进“两病”门诊用药管理人员应纳尽纳,确保“两病”用药保障全覆盖。持续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规范待遇享受等待期(以下简称“等待期”)设置,对居民医保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的、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以及新生儿、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等特殊群体,不设待遇等待期,从缴费到账之日起正常享受待遇。对贫困人口等特殊群体,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之间切换参保、转移接续参保关系时,不设待遇等待期,从缴费到账之日起正常享受待遇。
三、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
对标对表国家、省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制定本市具体实施方案,将工作重心从攻坚转入常态化工作,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衔接,发挥综合保障功能。要按现行政策持续做好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确保全面落实资助参保政策。
四、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
切实抓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做好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加大基金监督检查力度,持续整顿和深入推进精准排查“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打击定点医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保人员涉及的“三假”等欺诈骗保行为,并在年内实现定点医药机构检查全覆盖。加强医保与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合作,健全综合监管机制。落实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加大公开曝光力度,营造维护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咸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