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7〕1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44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48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解决好广大慢病患者的“急难愁盼”问题,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结合实际,就进一步规范血友病等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对血友病、结核病2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执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严格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由患者与医疗机构就近选定,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参保人员在本人非选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资金不予支付。
二、严格执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保待遇政策。围绕患者享受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及合并症的治疗所需,科学合理开具相适应的药品处方,掌握适宜安全的药品剂量,实施必要的化验和检查,符合《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广西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服务项目范围》的药品和化验检查的费用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对于临床医师开具与疾病无关联的药品或实施不适应的诊疗项目,以及处方用药剂量与参保人员实际用药剂量不相符的,所发生的统筹医疗费用由医师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医保资金不予支付。
三、严格使用门诊特殊慢性病专用病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为门诊慢性病患者诊疗时,要准确核查患者有效证件,规范实施检查和治疗,严禁未经诊查为患者开具处方等医学文书,诊查治疗经过要如实填写《慢性病门诊专用病历》,详细记载病情以及药物的品规及用法、用量,处方量最多不得超过30天,不得重复开药。由于医师责任心不强,造成医保基金流失的,发生的统筹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四、规范门诊特殊慢性病专科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基金风险漏洞。门诊特殊慢性病应实行专科治疗,非专科医师不得开具专科用药,不得擅自调整药品的用法、用量。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每就诊一次其发生的费用应当即上传医保系统结算,不得数次合并后一次结算。
五、加强风险防范。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要指派专人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要注重对单种药品金额在5000元以上或就医次数过于频繁的患者进行重点监测,每月形成分析报告,及时排查风险。对有违纪违规嫌疑的问题,应暂时拒付医保基金,经查实确有骗保等行为线索的,应立即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上级另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钦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