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石市进一步加快推进社会办医发展
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进一步加快推进社会办医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8月6日
黄石市进一步加快推进社会办医发展实施办法
为促进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83 号)、《关于印发〈省卫生厅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卫规[2011]12 号)和全国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现场经验交流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通过加快推进社会办医发展,进一步完善多元办医格局,充分利用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增加医疗服务供给,减轻政府和公立医院在改善医疗条件上的资金投入压力,促进病人在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之间的合理分流;并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整体效率,构建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新型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力争到 2015 年,全市社会办医取得较大进展,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全市总量的20%以上。
(二)基本原则。统一规划原则。遵循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同等待遇原则。在具备资质标准的前提下,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消除阻碍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的体制机制和政策障碍。
有进有退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依法管理原则。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依法监管职能,促进社会资本办医健康发展。
二、放宽社会办医的准入范围
(三)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按照“非禁即准、非限即许”的原则,进一步放宽政策界限,积极为社会资本办医创设优良的准入环境。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业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业务项目等。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业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
大力支持社会资本在大冶、阳新、边远城区、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含黄金山工业园、江北管理区、大冶湖生态新区等)等医疗卫生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举办医疗机构。引导民营医疗机构走差异化发展之路,侧重举办新兴和急需的健康服务业,与公立医院形成功能互补、良性有序的市场竞争格局。鼓励社会资本引进国内外先进诊疗技术或特色诊疗项目,开办填补黄石地区市场空白的特色专科医疗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发展康复、老年护理、日间护理、临终关怀、医学检验等中间性医疗机构,分流大医院压力。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服务机构,通过竞争或公开招标方式举办高技术、高水平、床位在 500 张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和床位在 100张以上的专科医院。引导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以及规模化、集约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
卫生部门要公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两集中一代办”、“四减五制三集中”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办医,自受理之日起 6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机构设置审批,6 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免除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注册、变更登记、执业校验等全部审查费用和证照工本费。非公立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工商、民政、税务部门应根据营利和非营利性质分别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照。
(四)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预留合理空间,以引进先进诊疗技术、先进诊疗设施和先进管理模式为主要形式。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 —5—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五)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革。在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中,对需要进行改制的公立医院,可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以收购、兼并、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实施公立医院改制要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定。(六)鼓励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一步扩大医疗市场对外开放,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调整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鼓励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我市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境外资本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内地举办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七)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级别和执业范围。卫生部门负责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级别和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与其级别和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予以批准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三、完善社会办医的支持政策
(八)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备案管理。
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非处方药、民族药、中药饮片、调剂进入地方医保目录的药品、地方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医疗机构制剂、二类疫苗等药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 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九) 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和金融政策。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其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比照当地公立医疗机构相关政策执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筑物功能和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变更手续。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非公立医疗机构新建或改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可比照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资金支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院管理公司、医院咨询机构、中小医疗机构融资担保平台,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十)完善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扶持政策。鼓励采取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非公立医疗机构在遇有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十一)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条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部门应按规定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报销政策和医疗费用付费方式。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新农合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十二)建立公共财政激励社会资本办医机制。对投资举办500张床位以上综合医院或100张床位以上专科医院的新建非公立医疗机构,属地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或奖励;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群众满意度等考评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
(十三) 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用工作人员,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非公立医疗机构外籍、港澳台医师的聘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等部门要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等级,将其纳入行业培训等日常指导范围。各级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培训教育纳入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统筹安排。
鼓励卫生人才在公立与非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合理流动。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公立医疗机构流入到非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性质变化的影响。
加大医师多地点执业的落实力度,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与民营医院之间自由流动执业,为民营医院发展储备人才。
(十四) 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临床科研和科技创新。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申报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各类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评级范围。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各级医药卫生专科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吸收相应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员参加。对获得国家和省级的科研课题、重点学科、基地或实验室,政府要给予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支持政策。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行业学会协会,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各级各类医药卫生学术组织委员组成都要有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学科人员参加。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鼓励二甲以上公立医院在业务技术上对口支援综合实力较弱的民营医院。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学影像、医学检验、消毒供应可委托有资质的公立医院承担,采取签定协议、结果认可等方式实现资源共享。
(十五)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设备。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非公立医疗机构配备大型医用设备,由相应卫生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核准或审批。卫生部门在审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开设的诊疗科目时,对其执业范围内需配备的大型医用设备一并审批,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配备。
(十六)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获取相关信息。要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权益。要提高信息透明度,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
(十七)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红十字会、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
(十八) 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和退出的相关政策。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转变经营性质的,按规定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根据经营性质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退出的相关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停业或破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发展
(十九)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聘用职业院长负责医院管理。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管理公司提供专业化的服务。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各种方式聘请或委托国内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专业机构,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医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非公立医疗机构依照环保、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保、消防措施,作为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二十)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与标准,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人员、大型医用设备和医疗技术应用等服务要素的准入管理及执业行为的监督,督促非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履行相关社会义务。
卫生部门要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人力社保部门、卫生新农合管理部门要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分级管理范畴,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医师定期考核和医院评价、评审等手段,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对考核较差的医疗机构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缓校验、降低或撤销医疗机构等级、吊销执业许可证等处罚;违反医保或新农合规定的,医保、新农合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对考核优秀的, —12—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优秀的医院授予“诚信医院”称号。
(二十一)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守法经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卫生部门要依法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财政、卫生、物价、审计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物价及审计制度及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
(二十二)培育和增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感。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加强医务人员执业道德建设和人文精神教育,做到诚信执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等多种方式回报社会。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投诉渠道。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采取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等形式,维护自身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权益。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正式通知投诉机构。
(二十四)发挥非公立医疗机构行业协会的作用。进一步培育和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和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行业协会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信誉度。
(二十五)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质量、医药费用等方面的信息;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等纳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范围,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引导患者选择医疗机构合理消费。发挥医疗保险对医保定点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五、为社会办医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六)营造发展氛围。大力宣传加快推进社会办医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培育和增强民营医院的社会责任感,大力宣传和表彰非公立医疗机构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完成政府指令性和指导性任务及处置公共卫生等事件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二十七)实行绩效考核。建立健全责任制,抓好社会办医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对于措施不到位、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区,要加强督导,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支持,确保按时完成指标任务。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在拟定医改责任状、安排部署医改年度任务中,将社会办医工作纳入各级地方政府医改工作目标范畴,切实从医改全局统筹推进社会办医发展。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抓紧清理和修改涉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文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措施办法,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