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医疗保障局(分局),茂名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茂名高新区组织人事局,茂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茂南分局、电白分局:
为延续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居民)的慢性髓性白血病以及胃肠道间质瘤患者(以下简称“参保患者”)的用药保障政策,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9号)、《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32号)、《关于调整规范〈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33号)和《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34号),现就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片)(包括格列卫、昕维和格尼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将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片)(包括格列卫、昕维和格尼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与国家谈判药品、中药饮片部分、医院制剂部分均属于乙类药品,按乙类药品参保人个人先自付10%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住院患者按照上述规定执行;非住院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含医院门诊、门诊统筹、门诊部等)、药店购买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片)的,参照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其中格列卫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60000元,昕维和格尼可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分别为13000元。
二、由慈善捐赠的格列卫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通知印发之前,慈善捐赠格列卫药品由买三援助九转变为买四援助八模式之日(2019年4月1日)起至本通知印发前发生的治疗年度第四个月未支付且未获得援助的格列卫费用,在限额内的按本通知给予支付,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使用甲磺酸伊马替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361号)同时废止。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局反映。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 3月10日
茂医保〔2020〕17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甲磺酸伊马替尼(格列卫)医保报销政策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