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2020〕593号
一、坚持平缓补贴退坡力度,保持技术指标门槛稳定
二、做好测试工况切换衔接,实现新老标准平稳过渡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完善市场化长效机制
落实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缺陷调查及主动召回。生产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理处罚的,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不主动召回、造成重大事故的,或者被主管部门责令召回的,视程度予以暂停或取消推荐车型目录、暂缓或取消财政补贴等措施。推动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和监管机制,强化对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运营、报废等全流程监管,对于起火、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开展跨部门联合调查。进一步加强购置补贴审核,提高重点关注企业现场审核比例。落实和完善新能源乘用车积分交易政策,加快研究新能源商用车积分交易制度,承接购置补贴有序退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市场化发展。
四、切实防止重复建设,推动提高产业集中度
加强汽车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严控增量、优化存量,严格执行新建企业和扩大产能项目等规范要求。加大僵尸企业退出力度,鼓励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坚决遏制新能源汽车盲目投资、违规建设等乱象,推动产业向产能利用充分、产业基础扎实、配套体系完善、竞争优势明显的地区和企业聚集,不断提高产能利用率和产业集中度。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企业单次申报购置补贴清算车辆数量应分别达到10000辆、1000辆。
附件:
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
一、非公共领域补贴方案
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新能源货车分别如表1、表2、表3所示。
车辆类型 |
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
||
纯电动乘用车 |
300≤R<400 |
R≥400 |
R≥50(NEDC工况)/ R≥43(WLTC工况) |
1.3 |
1.8 |
/ |
|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
/ |
0.68 |
|
1. 纯电动乘用车单车补贴金额=Min{里程补贴标准,车辆带电量×400元}×电池系统能量密度调整系数×车辆能耗调整系数。 2. 对于非私人购买或用于营运的新能源乘用车,按照相应补贴金额的 0.7 倍给予补贴。 3. 补贴前售价应在30万元以下(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企业官方指导价等为参考依据,“换电模式”除外)。 |
表2 新能源客车补贴方案(非公共领域)
表3新能源货车补贴方案(非公共领域)
车辆 类型 |
中央财政补贴标准(元/kWh) |
中央财政单车补贴上限(万元) |
||
N1类 |
N2类 |
N3类 |
||
纯电动货车 |
252 |
1.44 |
2.8 |
4 |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货车 |
360 |
— |
1.6 |
2.52 |
二、公共交通等领域补贴方案
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新能源货车分别如表4、表5、表6所示。
表4 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方案(公共领域)
单位:万元
车辆类型 |
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
||
纯电动乘用车 |
300≤R<400 |
R≥400 |
R≥50(NEDC工况)/ R≥43(WLTC工况) |
1.62 |
2.25 |
/ |
|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
/ |
0.9 |
|
1. 纯电动乘用车单车补贴金额=Min{里程补贴标准,车辆带电量×495元}×电池系统能量密度调整系数×车辆能耗调整系数。 2. 对于非私人购买或用于营运的新能源乘用车,按照相应补贴金额的 0.7 倍给予补贴。 3. 补贴前售价应在30万元以下(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企业官方指导价等为参考依据,“换电模式”除外)。 |
表5 新能源客车补贴方案(公共领域)
表6 新能源货车补贴方案(公共领域)
车辆 类型 |
中央财政补贴标准(元/kWh) |
中央财政单车补贴上限(万元) |
||
N1类 |
N2类 |
N3类 |
||
纯电动货车 |
315 |
1.8 |
4.95 |
4.95 |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货车 |
450 |
— |
1.8 |
3.15 |
关于《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一、关于《通知》出台背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09年以来,财政部联合有关部门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新能源汽车技术水平不断进步、产品性能明显提升,产销规模连续五年居世界首位。
2020年初,受多重因素影响,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出现下滑。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四部委于2020年4月联合发布《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并提前明确2021年、2022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退坡幅度,稳定市场预期。在经济稳定恢复增长态势带动下和有关政策支持下,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从二季度起触底反弹,1-11月共销售110.9万辆,同比增长3.9%。
为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财建〔2020〕86号文件有关规定,四部委于近期联合印发了《通知》,进一步明确了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有关要求。
二、关于2021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
按照财建〔2020〕86号文件规定,2021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在2020年基础上退坡20%;为加快公共交通等领域汽车电动化,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2021年补贴标准在2020年基础上退坡10%。按此,《通知》明确了不同类型、不同领域车辆产品的补贴标准,为补贴政策精准执行提供依据。考虑到有关退坡比例已通过财建〔2020〕86号文件提前发布,上述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关于2021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对产品技术指标门槛要求
近年来,在补贴政策扶优扶强导向推动下,我国新能源汽车技术水平明显进步、产品实用性大幅提升。为稳定企业研发生产预期,支持行业保持良好发展势头,按照保持技术指标总体稳定要求,2021年购置补贴政策维持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续驶里程、能耗等技术指标门槛不变。
考虑2021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将采用新的试验方法标准,对部分车辆产品的技术指标值将造成影响,为保障新老标准平稳过渡衔接,《通知》提出,对按照新试验方法进行检测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产品,按同等技术难度,合理规定续驶里程、能耗等技术指标门槛值要求。其他新能源汽车在新试验方法标准下的技术指标门槛,适用财建〔2020〕86号文件规定。
四、关于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
来源:工信微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