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故意隐瞒行轨、逃避查验等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以下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一、凡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疫情发生地旅居史人员,来(返)区后,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向所在单位、社区(村)或疾控部门报备,未落实核酸检测、集中隔离、居家健康监测等管理措施的。
二、来(返)区人员中,借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通过多部手机交替使用等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不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故意绕开查验点、交通隘口逃避疫情防控查验的。
三、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伪造、篡改、谎报核酸检测报告数据或使用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不执行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措施的。
四、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在接受流调时,故意隐瞒行程轨迹、密切接触史等重要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开展流调,或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履行健康管理,随意出入人员密集场所,参加聚集性活动,造成疫情外溢风险的。
具有以上情形,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风险的,高新公安将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请广大干部群众积极监督,如发现有人违反上述规定,可以拨打110举报。
特此通告。
烟台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2022年4月29日

案例一
4月28日,芝罘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疫情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冯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该案系烟台市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
被告人冯某某在烟台港码头从事韩国入境集装箱装卸工作,根据相关疫情防控规定,工作期间要求集中住宿、封闭管理。2022年3月8日、10日晚,被告人冯某某两次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外出。3月11日,被告人冯某某核酸检测初筛阳性,3月12日核酸检测复核阳性,由负压救护车闭环转运至烟台市奇山医院隔离治疗。芝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治期间,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防疫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二
鉴于冯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屡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地公安机关予以从重处罚,变更原处罚决定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案例三
3月11日,疾控中心流调工作人员对我省某市村民黄某、王某进行流行性传染病学排查工作时,二人刻意隐瞒务工、旅居史,未主动向村居(社区)报备行程,且多次出入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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