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故意隐瞒行轨、逃避查验等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收藏
关键词: 关于
资讯来源:烟台高新
发布时间: 2022-04-29



烟台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故意隐瞒行轨、逃避查验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以下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一、凡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疫情发生地旅居史人员,来(返)区后,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向所在单位、社区(村)或疾控部门报备,未落实核酸检测、集中隔离、居家健康监测等管理措施的。

  二、来(返)区人员中,借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通过多部手机交替使用等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不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故意绕开查验点、交通隘口逃避疫情防控查验的。

  三、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伪造、篡改、谎报核酸检测报告数据或使用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不执行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措施的。

  四、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在接受流调时,故意隐瞒行程轨迹、密切接触史等重要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开展流调,或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履行健康管理,随意出入人员密集场所,参加聚集性活动,造成疫情外溢风险的。

  具有以上情形,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风险的,高新公安将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请广大干部群众积极监督,如发现有人违反上述规定,可以拨打110举报。


       特此通告。


烟台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2022年4月29日

                




案例一

  4月28日,芝罘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疫情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冯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该案系烟台市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

  被告人冯某某在烟台港码头从事韩国入境集装箱装卸工作,根据相关疫情防控规定,工作期间要求集中住宿、封闭管理。2022年3月8日、10日晚,被告人冯某某两次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外出。3月11日,被告人冯某某核酸检测初筛阳性,3月12日核酸检测复核阳性,由负压救护车闭环转运至烟台市奇山医院隔离治疗。芝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治期间,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防疫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二

4月4日,外省某市违法行为人冯某因近14天内有确诊病例城市旅居史,但未按规定报告、未第一时间进行核酸检测,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7日。后经流调查明,冯某故意隐瞒其于3月多次到服务区、商厦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行程,导致无法第一时间查明疫情传播链条,给疫情防控造成不利影响。

鉴于冯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屡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地公安机关予以从重处罚,变更原处罚决定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案例三

3月11日,疾控中心流调工作人员对我省某市村民黄某、王某进行流行性传染病学排查工作时,二人刻意隐瞒务工、旅居史,未主动向村居(社区)报备行程,且多次出入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

当日,二人核酸检测结果均呈阳性,该行为造成多人被集中隔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黄某、王某立案侦查。


防控疫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各项疫情防控规定,主动报告相关信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控工作,齐心协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对拒不配合、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供稿单位:区公安分局
供稿人:李欣
审核人:王兆海
                       
                     





魅力烟台 智汇高新
微信号: yantaigaox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