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新区森林防火戒严公告,禁止无关人员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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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告森林
资讯来源:珠海高新区
发布时间: 2020-11-26


珠海高新区森林防火戒严公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戒严公告。

一、森林防火戒严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

二、森林防火戒严区:高新区所属区域内林地及林边30米以内范围。

三、森林防火戒严区内,禁止无关人员进山,禁止携带火种进山。确需进入森林防火戒严区的单位及个人,应当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区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严格管理重点人群。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山边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需加强对其工程建设项目的森林防火管理,对于没有履行监管职责而引发森林火灾的,将依法追究监管责任。

五、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在森林防火戒严区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检查人员对进入戒严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其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六、严厉打击违反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或违法用火行为,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部门报告。

森林火警电话:12119或110。

特此公告。


珠海(国家)高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0年11月20日




来源:珠海(国家)高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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