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网红直播带货化妆品,你会不会很心动?广大市民最关心的质量问题如何保证?连日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一经公布便成为热点,引发我市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新《条例》有哪些新规定、新要求?哪些行为将面临巨额罚金?9月16日,市市场监管局有关专家进行了详细解读。
哪些情况将面临处罚?
违法行为一:经营或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如:消费者A购买了祛斑美白类产品,发现产品标签上没有国妆特字G*******(国产)或国妆特进字J********(进口)等特殊化妆品的批准文号的情况,则经营者可能涉嫌销售未经注册的化妆品。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产品,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产品的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二: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监管部门责令经营者召回后拒不召回;要求停止或暂停经营者拒不停止或暂停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产品,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产品的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三:上市销售、经营或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经营标签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产品,可以一并没收违法经营的原料、包材、工具、设备等;违法产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违法行为四: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未按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监管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调查不予配合。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市市场监管局化妆品处负责人表示,《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细化了法律责任,增加了处罚到人的规定,落实“最严厉的处罚”要求,体现了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并重的思路。其中,《条例》明确规定化妆品经营者上市销售未经备案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等行为的经营使用单位,将直接处以货值10倍以下罚款,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5年内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