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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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来源:日照开发区发布 + 订阅账号
发布时间:
2020-12-06

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
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通告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必须得到履行。全省首家打击拒执犯罪专门侦查机构——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驻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办公室自2020年8月19日成立以来,先后有9案9人因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4案4人已刑事立案,5案5人正在刑事立案审查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凡在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均应按照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到庭如实申报财产,主动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二、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将联合持续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将及时侦查取证,一经查实,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依法及时批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审判,共同打击拒执犯罪行为。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案件执行期间主动履行义务或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依法从宽处理。
1.以转移财产、逃匿外地等方法逃避执行,经法院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
2.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3.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无法执行的;
4.恶意出租或者拒不交出执行标的物,导致司法拍卖受阻的;
5.拒不交付财物、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6.得到房屋拆迁费、征地补偿款或者其他来源的收入后,仍未自动履行判决、裁定确定义务的;
7.将财产隐匿、转移至亲属或者其他人名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虚假赠与、虚假债务、虚假租赁、虚假异议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或者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以及执行公务证件等,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协助义务人拒绝履行协助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12.被执行人为单位且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四、对本通告中人民法院立案尚未执结的所有案件,鼓励和欢迎申请执行人及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线索。人民法院将根据核查情况,对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一律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0633)8033332 8033110。

供稿:区法院
编辑:郭 慧
审核:田 磊
统筹:张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