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 | 医保局正面解读来了!77家药企财务核查“余震”未消,药企失信产品撤网“大刀”已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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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药企失信医保局医保
资讯来源:E药经理人
发布时间: 2021-04-13

两年悬而未决的77家药企财务核查的“余震”犹存,因商业贿赂行为被判严重失信而撤销产品挂网的处罚又随之而来……

医药领域长期存在的带金销售、药价虚高等顽疾,将进一步被清除。
一年销售额2400万元的鹿瓜多肽,为何在浙江被撤网了?
究其原因,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哈尔滨誉衡制药的鹿瓜多肽注射液在浙江省存在商业贿赂行为,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通报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等级评价结果显示,誉衡制药在浙江省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等级评为“严重”。
这是浙江省第一例信用评价失信处罚的案例,也是全国首个被列为“严重”失信评级的案例。对此,国家医保局价格招采司相关负责人今日回应,“浙江省的第一例失信处罚也亮明了医保局的态度,国家医保局认同并支持浙江省做出这样的处罚。”
就在昨日,财政部刚刚公布了2019年对77家药企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结果。检查围绕公司费用、成本和收入核算聚焦使用虚假发票、票据套取资金,虚构业务事项套取资金,账簿设置不规范的问题,并对19家医药企业作出3万到5万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财务核查结果是否会对目前企业的招采产生影响的问题,前述负责人透露,目前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失信目录清单中还没有列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 但后续随着招采相关信用评价体系的完善,检查中发现的虚列成本、虚开发票等行为,或将列入企业失信清单之中,对于治理药品回扣问题更加有效。
而根据财务核查结果,后续是否会产生针对经营行为的后续处罚跟进,进而影响企业集采市场,E药经理人也将持续关注。
01 开出第一张“罚单”,招采信用评价不是花架子
浙江此番向失信药企开刀,给所有药企敲响了警钟。
自2020年9月国家医保局首次发布《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以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已经成为悬在药企头上的一把刀。随着2020年底,国家医保局再次发布《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重点提到,各省级医保局、集中采购机构务必于2020年底前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高额销售费用一直是医药行业的顽疾之一,也是导致药价虚高的重要原因,药企大量“体外循环”的资金成为药品回扣等违规行为的温床。 达到药品的质量与价格相符,是建立信用评价制度的重要原因之一。 “药品价格如果暴露出不合理的构成,是药品层面的失信,这是失信的本质,回扣部分量化的反应出失信的程度。”但同时需要明确的是,药品价格是否存在失信问题,与药价高低没有必然关系。
进入2021年,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就进入了快车道。
根据此前通知要求,自各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生效之日起,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须提交守信承诺。而4月1日,便是提交书面承诺的“deadline”。
“对于未提交书面承诺的,自2021年4月1日起,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者挂网申请;自6月1日起,其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应予撤网。”
距离4月1日已过去近半月,书面承诺的递交情况如何?
截至到4月1日,部分省份仍有为数不少的企业未签署承诺。国家医保局表示,在这之中存在着无实质交易性的“空挂”企业,到期后未提交承诺的将予以清理。国家医保局强调,守信承诺是落实信用评级、采取处置措施的主要基础,信用评价和约束措施的本质是关注药品价格构成是否存在失信的成分,保证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法定定价原则落到实处。”
对于过往的失信情况,将如何处理?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追溯时间不以提交信用承诺时间为准。企业承诺不是为之前的行为负责,并非以过去的案件事实来证明企业的失信。
随着全国各个省份都开展了信用评价制度,若出现像浙江省将誉衡制药列为严重失信企业后,对于其他省份的信用跨区域联动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如果企业产生失信行为,各地将根据失信的等级,采取提醒告诫、向医疗机构提示风险、限制或中止投标挂网、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从各省公布的相关文件来看,当前对于药企失信行为的处罚暂时仅针对本省,但如果失信范围扩大,不排除被列入全国失信名单。”
通过推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市场将有更加公平规范的流通秩序和交易环境。“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企业才能真正把重点转移到研发上,将精力聚焦于创新研发和产品的质量,实现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有药企负责人这样认为。
显然,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是扶住了市场看不见的手。随着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落地,作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将进一步让市场机制真正发挥作用,对规范市场行为、净化交易环境、保障群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02 财务核查或将同步信用评价体系
根据公开的法院判决文书统计,2016~2019年间,全国百强制药企业中,超过半数被查实存在给予或间接给予回扣的行为,其中频率最高的企业三年涉案20多起,单起案件回扣金额超过2000万元。医药上市公司平均销售费用率超过30%。随着4月1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2019年5月财政部联合国家医保局随机抽取了77家医药企业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通过检查医药企业的费用、成本和收入的真实性,对医药领域长期存在的给予回扣、垄断涨价等突出问题重点关注,并对19家医药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从处罚结果来看,有企业违规涉及金额高达上亿元,但根据现行会计法,财政部只能处以最高5万元的行政处罚。有行业专家认为,若将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结果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严重的失信企业有可能被限制挂网采购,这对药品回扣的治理比罚款更加有效。”
法律界人士也表示了认同。“通过以往药品回扣的案件来看, 我国现有的司法惩戒对医药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形成有效的震慑、约束和制裁。 尤其是对行贿方的处罚过少、过轻,即便医药企业频频涉案,对企业的经营、对经营者的声誉也丝毫没有影响。”
国家医保局此前也表示,医药企业对于回扣的罚款往往不敏感。正是基于此,国家医保局才着手建立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取消情节严重的企业进入采购市场的机会,提高震慑的效果。
不论是自2018年开始的带量采购,还是2019年突袭的77家药企财务问题核查,再到2020年建立药品价格与招采信用体系,从源头打击医药商业贿赂是不变的本质。显然,对所有药企而言,一旦出现不合规的行为,无疑都是踩雷,甚至断送自己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