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7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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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会条例
资讯来源:创新南京
发布时间: 2020-08-04

2019年12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为宣传贯彻《信用条例》,加强科技诚信工作,我们整理了国家层面有关科技诚信的文件,重点选择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以及《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的核心内容,整理出来,供广大科技工作者学习参考。





《关于进一步加强

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01

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六大任务


(一)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二)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

(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着力深化科研评价制度改革)


(三)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

(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完善违背科研诚 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建立健全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


(四)切实加强科研诚信的教育和宣传

(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宣传、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教育培训作用、加强科研诚信宣传)


(五)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切实履行调查处理责任、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联合惩)


(六)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

(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



02

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八大责任主体


(一)科技部、中国社会科学院


(二)地方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


(三)科技计划管理部门


(四)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等部门


(五)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


(六)从事科研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七)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


(八)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技管理的各类人员



03

具体意见节选:




从事科研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科研诚信建设责任



(一)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


(二)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三)应制定本单位的调查处理办法,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具体要求。


(四)应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



科研人员科研诚信“五不得”


(一)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


(二)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三)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


(四)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


(五)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

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





01

科学家精神的六大内涵


(一)胸怀祖国、服务人民的爱国精神。


(二)勇攀高峰、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


(三)追求真理、严谨治学的求实精神。


(四)淡泊名利、潜心研究的奉献精神。


(五)集智攻关、团结协作的协同精神。


(六)甘为人梯、奖掖后学的育人精神。


02

具体意见节选:


(一)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后1个月内,要将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交所在单位统一管理、留存备查。


(二)科研人员同期主持和主要参与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课题)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领导人员和企业负责人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同期主持的不得超过1项。


(三)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


(四) 国家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要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五)科研人员公布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研进展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推广转化科技成果不得故意夸大技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不得隐瞒技术风险,要经得起同行评、用户用、市场认。


(六)大幅减少评比、评审、评奖,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不得简单以头衔高低、项目多少、奖励层次等作为前置条件和评价依据,不得以单位名义包装申报项目、奖励、人才“帽子”等。


(七)大力解决表格多、报销繁、牌子乱、“帽子”重复、检查频繁等突出问题。原则上1个年度内对1个项目的现场检查不超过1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强化合同管理,按照材料只报1次的要求,严格控制报送材料数量、种类、频次,对照合同从实从严开展项目成果考核验收。





《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





01《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三大亮点


亮点一:“三项核心要素”

——诚信文化、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首次入法



《条例》总则第九条,将诚信文化、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等3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要素作了专门表述,以诚信、守约涵养社会,培育倡导公平缔约承诺、公正履约践诺的契约精神,引导社会风尚,树立诚信典范。


亮点二:“八大场景应用”

力促“简政放权”助推社会治理



联合奖惩措施应用、特定履职事项应用、容缺受理应用、政务服务减证明应用、分类监管应用、市场信用信息一般应用、行业协会商会内部管理应用、电商平台应用。


亮点三:“四大原则”,

防止失信惩戒“出格失当”



失信惩戒“四大原则”:关联原则、比例原则、透明原则和责任自负原则。


“关联原则”将失信惩戒措施的设定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事项相关联;


“比例原则”将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与社会信用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透明原则”以程序为手段将信用惩戒措施的运用严格管控;


“责任自负原则”将失信责任限定于失信主体本人承担,避免“信用连坐”。


02具体规定节选:


1.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良好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授予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二)志愿服务、慈善捐赠、见义勇为等信息;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良好信息。


2.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映社会信用状况的刑事处罚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

  (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具有国家规定情形的信息;

  (四)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

  (五)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

  (六)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以及经依法确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经催缴仍拒绝缴纳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3.自然人的失信信息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酒后驾驶、违法饲养烈性犬或者大型犬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

  (二)破坏医疗机构就诊秩序,侮辱、恐吓、伤害医务人员等扰乱医疗秩序的信息;

  (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逃票信息,辱骂、殴打正在运行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等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信息;

  (四)组织策划传销活动或者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以欺骗手段申请办理商事登记、不动产登记以及相关业务的信息;

  (六)学术不端,骗取国家荣誉、项目、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在国家、省、市组织的统一考试中作弊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以上内容见《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4.信用良好的法人、组织可享有激励和便利措施:

  (一)市场主体创新创业过程中,给予经费支持、孵化培育等;

  (二)市场主体申请办理证照或者资质等级评定过程中,予以优先办理,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制度;

  (三)市场主体运营过程中,在电力获得、施工许可等环节享受流程简化、费用减免等待遇,优先给予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支持等政策扶持;

  (四)日常监管中,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更多适用非现场检查方式;

  (五)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给予简易注销、流程简化等待遇;

  (六)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七)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5.信用良好的自然人可享受的激励措施

由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通过南京市民卡等方式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守信激励措施,享受交通出行、文旅消费、金融信贷、公共停车场收费、医疗就诊等方面优惠和便利。

(以上内容见《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