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解中山丨住宅小区擅自调整这项费用,最高或罚50万!正在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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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住宅费用征求意见
资讯来源: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 2020-08-28


8月27日

中山市发布了关于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议价规则的通告

规则中明确规定

经营者不得擅自调整停车费

如违反不改正的

将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将小区空置停车位出租,租金该收多少?近日,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中山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议价规则》(简称《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24日


▲网图


《规则》实施后,住宅小区停车位租金,应由业主与经营者共同说了算,未经议价而擅自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由市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范围


《规则》主要适用范围为“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且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以及人防车位”,全体业主共有的露天停车位的停车收费标准不在要求范围内。



此外,个别业主将自有产权车位租给他人使用的租金不在议价范围内,因双方处于平等地位,租金标准由自行协商决定。《规则》包括十条,旨在提高业主的话语权,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调整停车费,如果拟定调整价格,需进行公示,与业主沟通,并经一定比例的业主同意。


徐世球 摄


协商议价


根据《规则》,调整停车收费可以由经营者提出,也可以由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提出,或者参照《物权法》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由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以书面形式提出,强调“书面形式提出”的目的在于方便记录及作为存证。


收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8月15日起,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制定。


住宅小区停车位属于住宅附属设施,建设单位或者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停车收费也具有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等特点,自从停车收费放开以来,我市个别小区存在产权车位租金肆意涨价或者变相强迫业主长租人防车位等行为,业主的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收费双方的矛盾也日益凸显。


今年1月1日,《中山市停车场条例》开始施行,对近年来产生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要求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并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利用住宅建筑区划内的人防工程或者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应当按照议价规则进行协商议价,未按照议价规则进行协商议价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不得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规则》正是基于《中山市停车场条例》而制定。


长按识别二维码或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编辑)

素材来源:中山日报

文字:徐世球、钟世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