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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要求,治理医用耗材(药品)价格虚高,减轻群众医疗负担,净化市场环境和医疗服务执业环境,南京市医疗保障局积极探索,研究制订《关于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药品)供应服务企业协议管理的通知》,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药品)供应服务企业协议管理。


坚持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规范有序、优化服务、强化监管的要求,实行医保经办机构(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保障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药品)供应服务企业签订协议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规范企业服务行为,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医疗机构临床需要,并建立退出机制。
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药品)集中采购、集中结算监管。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与签订协议管理的供应服务企业签订医用耗材(药品)购销合同,建立医用耗材(药品)供应服务关系。
供应服务企业要遵守医用耗材(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规定,实行网上集中采购、集中结算,做到合法执业、合规有效服务。


加强行政监管,鼓励社会监督,并发挥监管平台预警机制,借助医用耗材(药品)阳光监管平台、大数据分析等现代服务和管理手段,完善我市医用耗材(药品)集中采购分析和预警工作机制,通过网上采购、配送、结算等数据实时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三医联动,规范医用耗材(药品)供应服务管理,是深化医用耗材(药品)治理改革的重要措施。《通知》要求,全市医保系统、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供应服务企业要从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医用耗材(药品)供应服务企业协议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主动参与,共同推动改革措施落地落实,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