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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江苏省药监局
延伸阅读:
关于制定《江苏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试行)》的通知
省局各检查分局,省局审评中心:
根据《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规定,经研究,省局拟组织制定《江苏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试行)》。请各检查分局通知辖区内有关企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和国家药典委员会《有关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制定的通知》规定,研究起草相关品种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并将有关资料报省局审评中心进行审评。自2021年11月1日起,不具有国家药品标准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不得上市销售。
省局审评中心联系人:杨立伟,联系电话:025-84535570,13505183061。省局行政审批处联系人:杨娴,联系电话:025-83273718、18900660556。
附件:1.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
2.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
3.有关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制定的通知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