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省生化肝功集采《意见稿》正式公告,诸多细节抢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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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化公告
资讯来源:医业观察
发布时间: 2022-11-02

有观点,有态度

这是医业观察的第1587-3期文章


来源:MIR医学仪器与试剂


昨晚,23省《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采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赶在10月的最后一天发布。这柄悬在ivd企业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终于落下。






集采新规对行业的影响


《意见稿》于昨日晚间发布,今早股市就做出了回应。安图生物今日早盘跌停,安图生物的相关人士表示:“今天股票的走低是全行业的,对标的公司也是比较一致的股票走势。我们判断,有可能是这个政策(江西集采)对整个行业二级市场的影响,但该政策实际落地之后对经营影响到底有多大,可能并不像二级市场反应那么大。”

集采的目的在于对医疗资源进行整合,重新合理的配置医疗资源。让人民群众以较为低廉的价格用上质量更高的药品。通过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减轻患者负担,节约医保资金支出,提升医保资金使用效率,提高普通百姓医疗保障水平。

在目前的医疗水平高速发展的态势下,让市场决定医疗资源的价格会导致病患的经济负担过于沉重。在目前的高质量发展态势下,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已有所显露。集采的本质是建设医疗体系,集采可以整合各省医疗缺口,将医疗资源便捷的配置到所需省份。为病患降低经济负担的同时,为药企带来更加广阔的市场。

集采本质上是要求企业以价换量。政策保证中标企业能拿到承诺的订单数量,同时企业要拿出一个更加低廉的价格。而外企在降价上需要考虑到诸多方面的影响。

一方面原因是外企的药价是全球价格联动的,中国区降价势必会影响到其他国家和地区,但是各家外企中国区所占的市场份额,多在7%-8%徘徊,这点市场份额不足以让外企舍得牺牲全球价格一起下调。

另外一方面原因是,一些外企的药物生产地不在中国,以集采的价格无法覆盖产品生产、运输、人工的成本,中标即亏本,所以也无法参与。

还有一方面是,集采是成熟产品的竞争,竞争的是企业成本控制的能力,是勒紧裤腰带过日子的能力。但是外企强的是研发创新和全球商业化的能力,既然要竞争那么一定是用自己最强的方面去参与竞争,利润也最高,因此这是企业定位和战略发展方面的考虑。

拟中选规则未强制要求降幅,删除了一些具体降价中选幅度的数据,使得最终中选规则变得模糊。这样的举措让市场对政策的不确定性产生焦虑。而大企业对抗市场震荡的适应能力要更强。

而在国内的大企业眼中,集采是争夺市场之利器。

集采有利的地方是给于龙头企业强者恒强的护城河。集采好比一张通行证,中标后医院采用其产品将名正言顺。挤压了其他小品牌的同时也利于中标企业占据市场份额,从而拿出良好的财报以吸引更多的投资。

目前市场最担心的就是,集采后高毛利的逻辑还能否存续。很明显国家并不介意企业获得应有的利润,而在意的是老百姓怨声载道的层层加价问题。扶持国产替代,扶持高新企业是一贯的政策。事实上,耗材本身最大的成本在于研发和销售,行业本身就自带高毛利属性,集采中标并不会让头部企业丧失合理的利润空间。





《意见稿》主要变化

MiR医学仪器与试剂总结了《意见稿》中最为重要的几处变化。

采购品种没有发生变化,按照被检测物质可分为26种。同时被检测物质大于或等于2种的联合诊断试剂不在本次采购品种范围之内。

意向采购量根据注册证分为ml和测试两组。分别计算ml和测试的采购需求量。各品种的意向采购量按参加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每家医疗机构报送的各产品总ml数和测试数的90%(四舍五入取整)累加得出。

意向采购量堪称此次《意见稿》变化最大的部分。从单纯的ml为单位,变更为ml和测试分别计算采购量。再计算ml+测试数整体的90%作为年度采购需求量。这样修改将ml和测试的比较方式统一了,但浓缩试剂的ml计算方式,缺少明确要求。

最高有效申报价以ml和测试为单位,分别计算26个品种的最高有效申报价。从单纯的元/毫升,变更为元/毫升和元/测试并存。

申报价格不得高于最高有效申报价,高于最高有效申报价的视为无效申报。但是,关于“最高有效申报价”的界定,目前依然没有明确取数逻辑和依据。这一点也是企业最为关心的,最高有效申报价相当于此次集采的“价格平均线”。

申报企业为已取得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申报产品属于带量采购品种范围,并获得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本次带量采购周期为2年,可视情况延长1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

拟中选规则中,规则一并无变化,仍为按企业排名由高到低排序确定拟中选企业,中选比例为60%;规则二修改为:采取适当方式,促进更多企业中选,且不受中选企业数量限制,其排名位列“规则一”中选企业之后。相较上一版,修改稿略去了“如其申报价格不高于最高有效申报价0.8倍,增补为拟中选企业”这一复活机制。

按中选排名确定初次协议采购量,与原稿相比,各中选排名的协议采购量比例有一定微调,且并未明确规定增补企业的协议采购量分配比例。而原稿对于增补企业规定了初次协议量分配比例为40-60%。

同时,拟中选价格不得高于全联盟医疗机构最低有效采购价格。企业接受价格调整,则保留拟中选资格;企业若不接受,则取消相关规格产品的拟中选资格。这意味着,如果排名靠前的企业申报的拟中选价格高于最低有效采购价格的话并接受价格调整的话,最终中选的还将是排名靠前的企业。

在协议采购量中,第一名仍然是100%分配,2-3名合并,都是95%(第一稿中第二名是90%,第三名是85%),第四第五没有变化。增加了在采购周期内,全国其他省份出现更低的中选价格时,企业要主动申报,全联盟联动调价。这一条和现在四川及安徽执行的一样,和全国的最低价联动保持一致。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即可查看《意见稿》正式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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