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共建”引发诉讼,医院是这样打赢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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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共建
资讯来源:看医界
发布时间: 2023-02-18



医生集团与医院签署的《合作协议》中对利润分配进行了保底的约定,是否就会被认定为是法律禁止的科室承包模式,继而认定保底条款无效呢?笔者近期刚刚收到一则医生集团与医疗机构合同纠纷的判决书,其中就涉及这样的问题。



专栏作者|邵颖芳 知名医疗律师

文章来源|看医界(ID:vist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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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化医疗改革,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探索新模式,加强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的政策引导下,“科室共建”模式逐渐成为当下流行的一种医疗合作模式。许多医疗机构纷纷引入医生集团、医疗管理公司等协同合作开展经营,共同提升医院的医疗服务实力。既然是合作,事先必然需要对利润分配进行约定,如果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中对利润分配进行了保底的约定,这一约定是否就意味着“科室共建”模式转变成了法律禁止的“科室承包”模式呢?我们来看一下法院最终是如何认为的。


案件概况:


2018年3月H医院与G医生集团签署了《合作协议》,双方就口腔医疗领域进行合作,合作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H医院提供场地、辅助科室、预约接诊服务、后勤保障服务及推广宣传等,由G医生集团安排专业口腔科专业医生为患者提供服务。在利润分配方面双方约定了一定比例的分配原则,但同时约定了H医院享有一定保低金额的提成。


后双方因合同到期,未能就续签合同达成一致,2021年1月双方终止了合作关系,在结算款项核算中双方产生了分歧,未能达成一致。2022年2月,G医生集团将H医院诉至法院,其中一项诉讼请求就是要求法院确认《合作协议》关于利润分配的保底条款无效。G医生集团认为和H医院签署合作协议的保底条款违反了国家卫生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承包经营。认为合作经营应当共担风险,保底条款违背公序的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笔者作为H医院的代理人认为,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G医生集团以输出医疗技术为主,共同提高医院口腔科的医疗服务水平和品牌知名度,符合国家政策所鼓励的“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合作经营新模式。且相关收费均由H医院统一收取,后续再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原则进行分配。G医生集团除了提供医疗技术的医生以外,关于检验科、护理人员、前台导医、财务、后勤、保洁等人员均为H医院提供,这一合作形式从本质上并不符合国家禁止的“科室承包”。且《合作协议》关于合作项目提成的保底约定是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的一致合意,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且在双方合作多年中一直是每月都是按照这样的分配进行结算,G医生集团既往从未对此分配模式提出过异议,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


2023年2月,案件经过漫长的等待后终于收到了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H医院与G医生集团签署的《合作协议》,从合同约定及财务管理、日常管理等实际履行情况来看,系对科室进行共建、共同管理,是符合医疗合作的特征。本案系争的《合作协议》并非科室承包协议,双方作为建立合作关系的平等商事主体,对于合作项目收入提成的约定属于各方意思自治的范畴,目前并无相反证据证明该条款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认为该约定系双方自行协商的对于收益分配的判断,也是激励合作各方积极参与经营的措施,故该条款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合法有效,驳回了G医生集团的这项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科室承包是指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被承包的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其违反的强制性规定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禁止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规定的立法原意在于禁止无资质的非法行医行为,禁止未经行政审批或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条件的机构或个人借用医疗执业许可证去从事医疗活动。本案中,从财务管理来看,患者的收费均由H医院统一收取,后续再根据双方的合作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原则进行分配。从日常管理来看,双方合作共建的科室除了G医生集团提供医疗技术的医生以外,其余的医生、护士、前台导医、财务、后勤、保洁等行政人员都是H医院的人员,同时医院还负责患者预约、市场推广和药品耗材设备采购等经营事务,G医生集团并不负责医院的管理和经营。这样的合作方式不符合“科室承包”的特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就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约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理应按约履行。因此,在科室共建关于合作费用约定中涉及保底收入的约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专栏作者简介】本文作者邵颖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权益高级合伙人、知名医疗律师、上海交大社会医疗机构研究所法律事务研究中心主任。(本文为《看医界》发布,转载须经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和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