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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企、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8号)精神,现就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按相关规定正常征收。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按阶段性执行1%征收;工伤保险费率按阶段性下降20%征收;建筑业项目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为0.72‰,即按苏人社规[2020]1号文规定的基准费率0.9‰减20%征收。
三、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档次缴费;对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档次内自主选择。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个人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如对相关业务有疑问,请拨打区人社局社保处85881219咨询。
来源:开发区人社局
审核:赵 进
发布:徐婉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