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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彰市监处字〔2020〕164号)
关于彰武县鑫博康大药房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彰武县鑫博康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2051759**** 住所:彰武县清真路悦澜湾小区55#55-11门 负责人:李某某 身份证号码:略
联系电话:189****3651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彰武县XXX
2020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彰武县鑫博康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在该药房营业厅东北角柜台内摆放着过期药品“清火栀麦片”28袋。该药品标示生产企业为广西日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45021430,规格每袋12片,产品批号180403 ,有效期至2020.03。该药房涉嫌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我局于2020年10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10月21日,经局领导审批,办案人员对上述药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0年10月22日对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7月12日自阜新市新康隆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药品“清火栀麦片”80袋,供货方销售出库(复核)单(随货同行)、发票及销售货物清单等材料齐全,未提供出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购进价格为0.17元/袋,售价为0.20元/袋,售出52袋,剩余28袋。该药品有效期至2020年3月,经营者没有及时将超过有效期的该药品下架处理,而是将该药品同其它药品一样正常陈列摆放。据经营者自述,2020年4月份以后没销售过该药品,但不能提供销售记录。本案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5.60元,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3、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询问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阜新市新康隆医药有限公司供货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
2020年11月11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彰市监听告〔2020〕162号)。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清火栀麦片”28袋;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帐号066632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彰武县人民大街15号)或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阜新市细河区新渠路1号)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彰武县彰武镇丹霍路113号)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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