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贝尔: 吉贝尔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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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告关于
资讯来源:证券之星
发布时间:
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1-018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案由:合同纠纷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99,082,620 元
   是否会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本案件涉案金额为人
民币 99,082,620 元,占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
例为 76.38%,若本诉讼案件败诉,将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针对本诉讼案件,公司控股股东镇江中天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中天投资”)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因本次案件导致公司需要支付任
何赔偿金,中天投资将全额承担;
   鉴于本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及对公司利润的
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实际影响
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公司将及时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
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起诉公司的《民事起诉状》
【(2021)鄂 01 民初 563 号】等相关材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受
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群洛尔片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
             《关于尼群洛尔片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补充协议》
的主张无效;
                               《关于尼
群洛尔片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补充协议》;
人民币 5,000,000 元,惩罚性违约赔偿金人民币 60,000,000 元及合同履行后原告
可得利益损失人民币 34,000,000 元;
  (三)诉讼事实与理由
  根据原告的诉讼文件,原告与被告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2020 年 4 月签订
了《尼群洛尔片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关于尼群洛尔片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补
充协议》
   ,约定原告作为公司生产的尼群洛尔药品的推广服务运营商。
  原告认为,在履行前述协议过程中,被告单方面解除《尼群洛尔片市场推广
服务协议书》
     《关于尼群洛尔片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补充协议》、终止双方合作的
主张应属无效,同时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尼群洛尔片市场推广
服务协议书》
     《关于尼群洛尔片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补充协议》,并主张经济赔偿,
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年末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 5.67%;根据专业律师意见,原告在起诉文件中针对
本公司的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主张公司合法权益,
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投资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因本次案件导致公司需要支付任何赔偿金,中
天投资将全额承担;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例为 76.38%,若本诉讼案件败诉,将对公司当期
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
影响,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公司董事会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本次诉讼事项,将积极应诉,依法主张公司
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有关规定,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
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