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丨松江区外资研发中心发展专项支持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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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告通知研发
资讯来源:松江经委
发布时间: 2020-10-26

松江区外资研发中心发展专项支持

申报指南


一、制定依据

沪松府规〔2018〕10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

沪松经〔2019〕86号《松江区外资研发中心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二、制定目的

鼓励外资研发中心更加深入、更加广泛地参与松江G60科创走廊建设,支持外资设立国家级技术中心,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大研发项目;鼓励外资研发中心的研发成果在本地转移转化,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成果在本区进行产业化,进一步推动外资研发中心集聚发展,促进创新要素跨境流动。


三、支持对象

1、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申报企业治理结构完善,财务制度健全,符合我区发展规划及产业导向的,申报之日起前2年内经营过程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由于“三高”受到重大处罚;

3、注册在本区,自2018年11月7日起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或自2018年11月7日起迁入本区的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四、支持标准

1、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且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30人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50人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50人以上,同时具有亚太区或全球研发地位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开办费资助不可叠加)

2、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3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三年的租房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分三年按照40%、30%、30%的比例发放)。

3、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购置价格的30%给予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三年按照40%、30%、30%的比例发放)。

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退还已经获得的补贴。

已获得市级财政资助的,不享受区级资助。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开办资助的研发中心需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认定为外资研发中心的批复(复印件);

2、松江区外资研发中心发展专项支持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信用报告(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5、享受产业扶持专项企业2018-2020年税收情况明细表(见附件);

6、企业情况表(见附件);

7、项目资金申请企业信息表(见附件);

8、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请用房补贴的研发中心需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认定为外资研发中心的批复(复印件);

2、松江区外资研发中心发展专项支持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信用报告(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5、享受产业扶持专项企业2018-2020年税收情况明细表(见附件);

6、企业情况表(见附件);

7、项目资金申请企业信息表(见附件);

8、其他相关材料。


六、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实事求是,不得虚假申报和多头申报。

2、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发票、付款凭证还需要加盖财务章。


七、申报流程

(一)申报企业登陆“松江区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服务平台”网址,填报企业基本信息、申报项目信息及其他材料,并按要求将纸质申请材料报所在街镇、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所在街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对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

(三)申报企业向区经委递交具有推荐意见的申请材料,区经委进行受理审核。


八、申报时间

11月2日-11月30日


九、联络方式

联系科室:外经贸科

联系人:李孜 董汝谦  

联系电话:37722773  37722775

联系地址:松江区乐都西路867号行政服务中心四号楼2楼4203、4202室


附件

1、享受产业扶持专项企业2018-2020年税收情况明细表

2、企业情况表

3、项目资金申请企业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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