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4万元!2批次酚磺乙胺注射液PH值不合格药企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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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被处罚药企注射不合格
资讯来源:医药观察家网
发布时间: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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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药监局公示3则行政处罚信息。安徽长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酚磺乙胺注射液,2个批次PH值不合格被处罚77.425万元;安徽惠丰国药有限公司,桑叶【性状】项因有较多未除去叶柄不合格被警告安徽华鼎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 地骨皮总灰分项不合格被警告

1、安徽长江药业,2批次酚磺乙胺注射液,PH值项不合格被处罚77.425258万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长江药业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管理法  

违法事实:我分局接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安徽省药品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核查的函》(药监综便函﹝2020﹞513号):当事人安徽长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酚磺乙胺注射液(标示生产厂家:安徽长江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0041401,2ml:0.5ɡ)、酚磺乙胺注射液(标示生产厂家:安徽长江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0041402,2ml:0.5ɡ),经安庆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Q2020-C0479、AQ2020-C0388),【检查】PH值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WS1-XG-011-2019检验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结果不符合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接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  

处罚內容:1、没收违法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51.4489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5.976308

2、安徽惠丰国药,桑叶【性状】项因有较多未除去叶柄不合格被警告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惠丰国药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  

违法事实:2021年6月2日,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核查函》(药监综便函﹝2021﹞139号),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不合格报告书1份,报告书编号:A21YG00712、检品名称:桑叶(批号:201101)、生产单位:安徽惠丰国药有限公司、检验结果:【性状】项结果为有较多未除去叶柄,不符合规定。2021年6月4日,该公司对检验结果存有异议,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出复验。2021年7月6日,我局接中检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书1份,检品名称:桑叶(批号:201101),生产单位:安徽惠丰国药有限公司,复验结果为【性状】项检验结果未破碎,有较多未除去叶柄(不符合规定)。2021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企业进行初步核查,该企业承认上述批次饮片是该公司生产销售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处罚內容:警告  

3、安徽华鼎堂中药饮片,地骨皮总灰分项不合格被警告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华鼎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  

违法事实:2021年4月25日,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1﹞103号),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不合格报告书1份,报告书编号:XZ2021YC0041、检品名称:地骨皮(批号:20200101)、生产单位:安徽华鼎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结果:【检查】总灰分项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应不得过11.0%,检验结果16.9%)。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內容:警告

内容来源:蒲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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