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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惠普生医药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南宁富莱欣公司、广州惠普生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5日一审受理后,审理终结,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京0102民初1388号判决书。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京东公司不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南宁富莱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鱼油软胶囊、钙维D软胶囊、铁锌钙维生素D3咀嚼片”等保健品时使用“惠普生”、“ ”标识侵犯原告黑龙江惠普生医药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惠普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销售“鱼油软胶囊、钙维D软胶囊、铁锌钙维生素D3咀嚼片”等保健品时使用“惠普生”标识侵犯原告黑龙江惠普生医药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被告南宁富莱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广州惠普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京东商城上惠普生保健品旗舰店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日登载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致歉声明的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南宁富莱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广州惠普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四、被告南宁富莱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广州惠普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黑龙江惠普生医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合理支出23000元;
五、驳回黑龙江惠普生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二审立案后,审理终结,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京73民终1567号终审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维持原判。
依据一审二审判决,南宁富莱欣公司和广州惠普生公司特向黑龙江惠普生医药公司和广大客户与顾客致歉!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