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卫生健康委:依法负责中医、西医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疗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实施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二)市发改委:会同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三)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
(四)市民政局: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
(六)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
(七)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监管。
(八)市审计局: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
(九)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及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负责执业药师执业资格管理。
(十)市医保局:负责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协议管理,按职责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市大数据局: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数据资源的共享监管。
(十二)市税务局: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
(十三)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等部门:依法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职责。
(十四)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国资委、绍兴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所办医务室、戒毒所等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十五)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相关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