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技局等:关于印发厦门生物医药研发创新园入驻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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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来源:厦门生物医药港
发布时间: 20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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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生物医药研发创新园入驻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厦门生物医药研发创新园入驻项目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生物医药研发创新园入驻项目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能力,促进创新资源和成果落地,实现生物医药产业集群的高质量持续发展,根据我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地价征收管理等相关规定,现就厦门生物医药研发创新园入驻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地范围

  本意见所指项目用地特指位于海沧区马銮湾片区长庚医院北侧的厦门生物医药研发创新园规划范围内,并在出让方案中明确产业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地块,其准入和退出机制按园区管理要求执行,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海沧区人民政府进行项目用地企业认定、审核与管理。

  二、申请用地企业条件

  申请用地企业必须为生物医药企业,企业认定以国家标准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知名跨国生物医药企业(投资主体以2020年以来相关机构发布的名单为准。其中,世界500强企业依据《财富》杂志发布的榜单、全球医药50强依据《PharmExec》杂志发布的榜单、全球医疗器械100强企业依据QMED网站发布的《医疗器械企业百强榜单》);

  (二)国内生物医药上市公司;

  (三)近三年年均营收50亿元(含)以上的大型生物医药企业;

  (四)经市科技局、海沧区政府共同认定并加以支持的重大生物医药研发机构(包含但不限于:获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及主持或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机构或企业);

  (五)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平台公司,需通过国家级生物医药专业孵化器认定。

  三、竞得项目用地企业条件

  竞得项目用地企业暨项目竞得人(以下简称“竞得人”)须为申请用地企业自身或其母公司、实控子公司,且必须为生物医药企业。

  四、承诺事项

  竞得项目用地的企业(竞得人)需承诺在竞得土地后七年内,达到以下要求:

  (一)基本要求

  适用申请用地企业条件(一)至(四)的竞得人及其在本项目用地范围内注册的全资项目公司、适用用地企业条件(五)的项目竞得人,需承诺在竞得土地后七年内,累计引进在海沧工作人员(需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且实际工作满1年)不低于100人,其中至少15人具有生物医药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其中,适用申请用地企业条件(五)的竞得人对其建设项目出售/出租对象进行合并考核。

  (二)运营要求

  适用用地企业条件(一)至(四)的竞得人及其在本项目用地范围内注册的全资项目公司,需承诺在竞得土地后七年内,满足以下指标之一或两项指标加权之和的考核要求。适用用地企业条件(五)的竞得人,需承诺在竞得土地后七年内,对其建设项目出售/出租对象进行合并考核,满足以下指标之一或两项指标加权之和的考核要求:

  1.品种落地指标:累计在厦新获得至少4个(含)创新药品种或6个(含)改良药品种的临床试验批准;或新增持有8个(含)以上仿制药批文;或累计在厦新获批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至少8个(含)或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不少于16个(含)。落地品种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地址需在项目用地范围内。竞得人如有涉及创新药、改良药、仿制药、三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中的两种(含)以上类型品种落地的,品种落地指标可按各类型品种指标分别完成的比例加和计算考核。

  2.经营指标:累计在厦新增工业产值达到30亿元(含)以上或营收50亿元(含)以上或缴纳税收1亿元(含)以上。

  3.研发投入指标:累计新增研发费用投入达6000万元(含)以上。企业研发费用指按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文件规定归集的研发费用。其中,企业自主研发费用占比应不少于30%(含);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企业研发费用。如遇政策文件调整的,以新政策规定为准执行。

  项目在实施中,涉及品种落地指标、经营指标、研发投入指标中的两项指标(含)以上的,按分别完成的比例乘以加权系数,加和计算考核。其中,落地品种指标和研发投入指标不予加和计算,涉及落地品种指标、经营指标加和的,加权系数为0.9,涉及经营指标、研发投入指标加和的,加权系数为0.8。经市科技局、海沧区共同认定合作建设的重大生物医药研发平台,可按共建协议确定考核指标。

  五、监管要求

  (一)违约责任

  竞得人若未完成承诺事项第(一)点基本要求的,则需按实际出让成交地价与出让时点商服用地(办公)用途市场评估价的差价缴交违约金,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缴交利息。竞得人指标完成情况合并计算后未100%达到项目竞得人承诺事项第(二)点运营要求的,按未完成比例补缴实际出让成交地价与出让时点商服用地(办公)用途市场评估价的差价违约金,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缴交利息。竞得人因违约所缴交的违约金及利息,由项目监管协议的监管方执行征收,并按照地块归属全部缴入市金库。

  (二)转让要求

  适用用地企业条件(一)至(四)的竞得人,原则上应为整体自持项目,不得转让、不得分割抵押。竞得人因整体抵押处置、清算或者迁出等情形确需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厦门市土地发展中心或海沧区人民政府回购。土地使用权回购价格按原出让价格结合剩余年限核定,建筑物价格按重置成本结合成新核定。

  适用用地企业条件(五)的竞得人,项目用地可以面向生物医药研发机构进行分割销售不超过70%(含)的生物医药研发用房(建筑面积),分割销售最小转让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根据我市有关分割销售的相关政策要求申请办理销售手续,受让方须为经市科技局、海沧区共同认定的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相关的法人机构。受让方购买的研发用房原则上应为整体自持,不得转让、不得分割抵押,确因企业清算或者迁出等情形确需转让的,需报市科技局、海沧区书面同意,出让方(竞得人(五)园区平台公司)或海沧区人民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出租要求

  适用用地企业条件(一)至(四)的竞得人,原则上不得出租,若竞得人因经营问题,确需出租项目的,项目出租对象应为符合厦门生物医药研发创新园要求的生物医药研发或配套服务类企业,且其业务系与本项目的研发或总部运营业务密切关联的企业,且最小出租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出租部分的建筑面积合计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

  适用用地企业条件(五)的竞得人,其建设项目允许面向生物医药研发机构进行出租,且最小出租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所有承租方须为经市科技局、海沧区认定的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的法人机构。出租年限及租金收取方式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变相以租代售。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出租项目的监管,并出具同意出租的书面材料。

  (四)股权限制要求

  竞得人及其在本项目用地范围内成立的全资项目公司在项目自持期间,原则上除总公司破产清算外,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质押、赠与、出售或转让其对该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如因一些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股权结构的,需经市科技局、海沧区政府研究同意,市科技局、海沧区结合实际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项目自持期间,竞得人及其在本项目用地范围内成立的全资项目公司股权变化情况由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定期跟踪,建立股权变更通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做好企业股权变更的相关限制工作。若违反股权限制要求(含竞得人及其成立的全资项目公司),则需按实际出让成交地价与出让时点商服用地(办公)用途市场评估价的差价缴交违约金,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缴交利息。

  (五)改变用途或违反协议收回条款

  竞得人项目自持期间,不允许擅自改变用途功能(包括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功能,不得擅自加层、插层、增设隔墙等改变建筑内部结构),禁止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若竞得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功能、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违反协议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政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罚,直至出让人收回全部用地。出让人收回用地时土地使用权收回价格按原出让价格结合剩余年限核定(需扣除土地出让合同定金部分,且不计利息),该宗地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其中,依法应当没收的,按照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六)环评准入要求

  竞得人及其在本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立的项目公司,不得在厦门生物医药研发创新园项目用地范围内从事工业制造加工活动,允许从事生物医药研发活动,且必须符合我市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六、其他

  按照“谁签约、谁监管”原则,由监管方加强对项目的履约监管。本意见中的承诺事项和监管要求需纳入购地项目的监管协议或投资协议中。土地出让合同签订的同时,受让人应当与监管方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将本意见中的项目要求和监管要求纳入监管协议中。

  本意见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海沧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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