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涉及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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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关于违法
资讯来源:德州禹城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 2022-10-27

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

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禹城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遵守隔离点、纳入重点管理重点风险区域防疫规定,违规聚集、串门、擅自外出的;
(二)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管控以及不严格落实居家隔离措施,私自外出,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参与聚集性活动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核酸检测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采样,或扰乱核酸检测秩序的;
(四)省外地区和省内重点地区入返禹人员,未落实提前如实报备、落地检、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等疫情防控要求的;
(五)拒不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环境消杀工作,不如实提供涉疫信息,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的;
(六)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集中隔离、居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的;
(七)伪造、变造、转借车辆通行证、工作人员证等相关证件,使用相关证件从事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行为的;
(八)编造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九)按防疫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未经有关部门允许擅自营业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十)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
违反上述情形的,将依法严厉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110771232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禹城市公安局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