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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四川省药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
公开表内容中显示:经查实,2021年6月11日,四川圣丹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通过京东互联网第三方销售平台,向消费者出售1支泰利必妥氧氟沙星滴眼液(处方药),由其直营门店邮寄配送,但未索取处方,销售所得23.80元。
对于该药房的违规行为,药监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四十二条对其予以以下处罚:1、警告;2、没收销售泰利必妥氧氟沙星滴眼液的违法所得23.80元;3、给予销售泰利必妥氧氟沙星滴眼液货值金额23.80元1.5倍的罚款,共计35.70元。罚没款项合计59.50元。
三省8家企业被公示处罚
无独有偶,7月26日,湖北省、黑龙江省、湖南省药监局也均发布了多则行政处罚公告,共计6家药企以及2家医院被公示处罚。
【违法事实】梳理发现,随州市中医医院和广水市中医医院是因为配制的药品在抽检中发现不合格被罚;湖北时安饮片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桑叶被处罚;至于黑龙江省恒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懿辰医药有限公司、黑龙江一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哈尔滨百年一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均因为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被处罚;湖南迪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被公示处罚。
【处罚结果】对于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四家企业药监局仅全部予以“警告”处理;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湖南迪诺制药则被予以“罚款”的处罚;生产劣药的湖北时安饮片药业有限公司则是予以警告、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理;两家配置不合格药品的医院则予以“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理。具体企业的违法详情见下表:
内容来源:医药观察家网
整理:No.n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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