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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药监局公示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安徽援康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炒酸枣仁【检查】项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罚没款共计12.69131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691313万元,处罚12万元)。

当事人:安徽援康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
违法事实: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安徽援康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炒酸枣仁经厦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不合格,报告书编号为CY20200891,不合格项目为【检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处罚类别: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其他-其他
处罚內容:
1.没收不合格炒酸枣仁55kg;
2.没收违法所得陆仟玖佰壹拾叁点壹叁元(6913.13元);
3.处罚款计拾贰万元(120000.00元);
罚没款共计拾贰万陆仟玖佰壹拾叁点壹叁元(126913.13元)。
文章来源:安徽省药监局,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