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德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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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被处罚
资讯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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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仙桃市德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0〕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20〕34号

当事人:仙桃市德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仙桃市彭场镇彭场大道

法定代表人:廖明超

海关代码:4212961096

当事人委托上海白玉兰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无品牌无型号普通医用长方形口罩2450千克,申报价格FOB1890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6307900010,报关单号223120200000919806。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品牌为“楚天德明”。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