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吉林省定期考核办公室工作安排, 我市将于2020年12月对参加第二考核周期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试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人员以及漏考人员进行集中补考。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补考对象
1、在2015-2018年度考核周期内成绩未合格的医师;
2、因故未参加第二周期考核的医师,未参加考核原因需符合《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规定;
3、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注册未满2年,截止至2020年10月28日注册已满2年且有转注册需要的医师;
4、注册日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未满两年,有转注册需求的医师。
二、信息上报
本次考核采取网络报名,软件下载端口已于2020年10月29日正式开通,考生可通过手机APP商城下载“定考通”,或扫描二维码下载,进行软件注册。
因系统调试原因,网上正式报名时间,另行通知。届时,考生再次登录APP“定考通”录入认证个人信息完成补考报名。
安卓系统:通过手机任何浏览器,通过右上角功能扫描二维码下载APP。


苹果系统:通过苹果商店,搜索“定考通”或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下载APP。


如有软件技术操作问题,请直接拨打客服电话,4009201081。
三、考核方式、专业类别及考前培训
(一)、考核方式。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一般程序考核和简易程序考核。
1、简易程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医师定期考核简易程序
(1)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从注册之日起,),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详见附件1);
(2)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从注册之日起),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详见附件2);
(3)考核周期内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成绩合格者,可进行简易程序考核。
2、一般程序。
除执行简易程序的医师外,其余医师均执行一般考核。
(二)专业类别。
一般程序中临床医学仍分专业:内科(包括皮肤、急诊、重症)、外科(包括麻醉、康复)、妇科、儿科、五官(包括眼科、耳鼻喉)、医技(放射、影像、检验、病理),其它按执业医师分类中医学(包括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口腔医学、公卫进行划分。简易程序均考核人文医学。
(三)补考学习。
由中国医师协会指定的补考培训课程,可登录“医师定期考核网”,网址:https://jl.kaohewang.com/进行学习。新增补人员需要先注册,再登录学习。
四、审核与管理
1.审核
报名的人员,应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照考核方式报名条件。网络报名结束后,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及各市直医疗机构对报考人员考核方式、类别、年限进行初审核,各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报名资格审核工作,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要及时上报市定考办。
市定考办进行复审。利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享数据对报考人员执业年限进行复核,资格审核工作贯穿考前、考中和考后全过程。由于个人原因报名不合格,导致成绩无效者,责任自负。
2.管理
本周期考核严格按照属地原则管理,市定考办负责以下市直医疗机构(13家)考核人员的管理,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考核人员的管理(除以下13家医疗机构外的市属、区属医疗机构均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
长春市中心医院 长春市儿童医院
长春市妇产医院 长春市中医院
长春市人民医院 长春市第二医院
吉林省肝胆病医院 长春市口腔医院
长春市传染病医院 长春市第六医院
长春急救中心 长春市妇幼保健所 长春市疾控中心
五、其它
1. 本次补考均采取统一手机APP集中考核。考生须自带智能手机一部,保障4g网开通和流量,非欠费状态。
2.本次考核无需打印准考证,手机APP自动生成,进入考场时现场核实即可。
六、考核结果
补考完成后由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分数线,经定考办核定考核结果,由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向中国医师协会定期考核办公室申领合格标贴并统一发放。
此次补考不合格医师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务必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按时参加考试。
附件:1、《不良行为记录》
2、《良好行为记录》
长春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不良行为记录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重大医疗事故中(二级以上)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第一当事人;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附件2
良好行为记录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获得国家级、省级及市级奖励或表彰;
(二) 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排名前三者);
(三) 获得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排名第一者);
(四) 完成政府对口支援、应急、救灾等指令性任务。
本文信息首发自 长春市医药学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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