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动态 | 云南省医保局关于转发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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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保局医药医保的通知通知关于
资讯来源:云南省生物医药产业
发布时间: 2021-01-14




2020年8月,国家医保局在推出“行业黑名单制度”后,于11月分别就药品招采的信用评级方法和具体评分标准作了规范。2020年底,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这是对2020年11月20日国家医保局两份重磅文件响应的“规范动作”。


通知明确:

一、自 2021年起,在我省从事经营活动的医药企业(含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下同)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指导意见》中《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所列失信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纳入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内容。

二、在我省参加省级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医药企业,应以独立法人名义向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提交书面承诺,2021年3月底前承诺比例达到 95%以上,对未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由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进行提醒,视情况报省医疗保障局审核后暂停直至撤销其挂网资格。

三、自 2021年起,每季度末,由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本季度信用评定结果。信用评价评级原则依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执行。

四、医药企业失信行为自被确认起超过5年,以及相关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改变的,保留记录但不再计入信用评级范围。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的公示

附件∶


1.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


2.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 版)》的通知


3.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 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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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药品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