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
资金是企业运行的“血液”

近日,江宁高新区发布《江宁高新区关于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基金十条”),优化股权投资发展环境,吸引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园区、扎根园区,以“金融活水”滋养和灌溉实体经济。

“基金十条”按照“对标先进地区、补齐短板弱项、创新奖励扶持”的原则,从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入驻园区集聚发展、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助力园区资本市场、加强股权投资机构运营保障等三个方面,制定了十条具体奖励扶持政策措施。
经江苏省发改委认定,江宁高新区于2021年12月被评为“省级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目前,园区辖区内共有南京江宁人才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宁高新区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动平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11家备案投资机构,累计管理基金61只,基金注册规模超500亿元;创业投资公司70余家,注册资本超25亿元,集金融资源、智力资源为一体的良好创投生态体系已初步形成。
下一步,江宁高新区将加快推进市场化机制体制改革进程,稳字当先、灵活开放,发挥国有资本引导力和带动力,不断集聚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业态,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江宁高新区天印融创中心,打造长三角具有影响力的创投基地。

以下文政策全文

江宁高新区关于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
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优化园区内股权投资业发展环境,促进各类优质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发展,深化催生新动能、加快产业提档升级,推进江宁高新区天印融创中心建设,打造长三角具有影响力的创投基地,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本措施所指股权投资机构,为在江宁高新区内注册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省级以上发展改革委完成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一、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入驻园区集聚发展
(一)综合贡献奖励,对注册在江宁高新区内的股权投资机构,自首次申请年度开始5年内,以其对江宁高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按80%的额度给予奖励。
(二)在园区新设立或从域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租用办公用房,鼓励企业入驻江宁高新区天印融创中心,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以下标准给予租房补贴:三年内每年给予不低于50%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租金补贴期内不得转租。
(三)对在股权投资机构中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自首次申请年度开始5年内,以其对江宁高新区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经济贡献,按不低于80%的额度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经核定的高管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名。
股权投资机构中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自享受奖励资金之日起在企业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
(四)对股权投资机构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因企业上市发生“减持、并购、重组”等事项而为其员工(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年度合计达50万元以上的,以其合伙人对江宁高新区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经济贡献,按不低于80%的额度给予奖励。
二、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助力园区资本市场
(五)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机构,根据其上一年度实际投资江宁高新区企业(上市企业再融资除外)的累计金额,每满5000万元给予其管理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六)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并引入的江宁区外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且在注册地址正式迁入江宁高新区前或迁入江宁高新区后的三个月内由股权投资机构至南京江宁高新区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江宁高新区科创投公司”)进行备案。
拟上市企业迁入江宁高新区的3个会计年度内(从迁入当年起计算),与保荐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正式签订上市辅导合同并完成区金融监管局上市备案的,给予股权投资机构2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的,给予股权投资机构30万元奖励。
(七)扩大江宁高新区天印融创中心品牌影响力,对持牌金融机构、重点股权投资机构、知名股权投资服务机构等在天印融创中心举办的具有股权投资行业影响力的全国性峰会、论坛等活动,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不低于50万元奖励。
三、加强股权投资机构运营保障
(八)对在江宁高新区天印融创中心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园区投资平台优先给予项目跟投或出资成立股权投资基金,对合作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对于天使基金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基金规模的50%。
(九)对于园区投资平台出资合作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返投规模,可将园区投资平台超额收益不低于30%的部分奖励于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十)鼓励境内外优质股权投资管理团队在江宁高新区发展,根据其实际管理规模,优先给予人才引进、落户及子女教育等相关扶持优惠政策。
四、附则
(一)对促进江宁高新区股权投资行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股权投资机构,及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金融服务机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江宁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予以特别政策安排。
(二)股权投资机构自享受落户奖励的当年度起,存续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由于向投资者进行分配而进行减资的情况除外)。对于省、市、区、园区政府(管委会)直接出资或通过母基金出资的部分,在享受以上政策时应当扣除相应金额。
(三)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市、区同类扶持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本措施由江宁高新区科创投公司负责解释。本措施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三年。
来源:科创投公司
审稿:张海洋
审核:王远龙
发布:江大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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