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办法》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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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印发
资讯来源:石家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布时间: 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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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通知,为加强住房保障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住房保障主体信用行为,印发《石家庄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办法》。

《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住房保障家庭申请和使用保障房过程中的信用行为。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家庭信用记录统一纳入石家庄市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系统管理。信用行为评价采用记分制,每个保障家庭的基础分值为100分。保障家庭信用记分记录在申请人名下,每个受保障家庭成员将共享记分。

针对保障家庭最关注的信用管理如何扣分?《办法》明确规定,住房保障家庭出现不同的失信行为时将按照不同标准扣分:

违反小区管理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拒不改正的,每次扣5分。

不配合住房保障管理人员开展入户调核查或进行房屋维修工作的,每次扣5分。

无正当理由欠缴租金,每月扣5分;连续欠缴租金达到六个月及以上的,每月加扣5分。

当事人在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变化后,超过30日未向受理机关如实申报的,每次扣10分;达到三次或三次以上的,每次扣15分。

退出所租保障房时,不按要求办理正常退房手续的,扣20分。

住房保障对象在资格年审、动态审核中,经查证有隐瞒虚报住房、经济等情况或提供虚假、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等情形骗取住房保障行为的,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扣20分;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扣35分;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住房保障资格,被取消保障资格后,存在拒不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拒不退出承租保障房、拒不按市场租金标准补齐承租期间租金等行为的,均加扣35分。

被强制清退承租保障房的,扣35分。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及以上未在承租的保障房居住,扣35分;将承租的保障房转借或转租给他人居住的,扣40分。

擅自改变保障房及其配套设施性质、用途,未造成损失的,扣35分。

造成损失,不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的,扣40分;损毁、破坏保障房或不当使用造成保障房重大损失的扣40分,不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的,扣50分;利用租住的保障房从事违法活动的,扣50分;其他失信行为,参照以上相近行为扣分。

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了住房保障家庭可获得的加分行为:对保障房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加5分。

作为第一举报人,举报违规使用保障房或骗取住房保障资格等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加10分。

《办法》规定,信用行为积分以家庭为单位,不因申请人变更、家庭成员变化、保障方式变化、保障类型变化等情况而失效。

住房保障家庭积分发生变化时,根据分数对保障家庭进行信用评价,档次从高到低分依次为:信用积分在106分及以上为信用良好;信用积分在96-105分之间为信用正常;积分在86-95分之间为轻微失信;积分在66-85分之间为中度失信;积分在65分及以下为重度失信。

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方面,《办法》明确,对信用良好家庭减少审核频次;对信用良好家庭,不再符合保障条件,需要退出保障房的,经申请,可在正常过渡期的基础上,再延长3个月过渡期。

对轻微失信的住房保障家庭,主要采取批评教育方式。对于扣分为5分的失信行为,如果能在一个月内积极整改到位,可消除相应扣分,引导鼓励其尽快恢复信用。每个住房保障家庭在一个年度内消除扣分次数不超过3次。

对重度失信的住房保障家庭,将向其单位或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通报其失信行为;已取得保障资格的,取消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保障房,依法追缴其非法享受的货币补贴或租金补贴;自记入信用档案之日起,终身不受理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申请;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或社会主流媒体公开曝光其失信行为、处理结果等信用信息;将其信用信息纳入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相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并列入住房保障永久失信惩戒名单。

《办法》还明确了信用积分的恢复。激励与惩戒措施中有时限要求的,按照规定执行,其余守信和失信积分周期均为两年,从信用积分记录开始,满两年的,信用积分自动消除,但守信和失信行为记录不删除。


来源:河北新闻网 冀时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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