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这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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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违法
资讯来源:珠海高新区
发布时间: 2023-04-12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

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典型违法案例的

教育警示作用,

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全面营造安全生产领域

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小高梳理了近期高新区的

4起安全生产违法案例,

一起来看看!


超重超载,罚款2000元!



2023年3月24日,高新交警大队在依法对珠海市某沙石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泥头车超重超载的安全隐患。高新交警大队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安全出口被封闭,罚款7000元!



2023年2月5日,高新消防救援大队在依法对唐家湾镇情侣北路某生鲜超市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超市西南侧1处安全出口被封闭,检查时该场所处于正常营业中,该场所商事主体为个体工商户,使用性质为超市,属于公众聚集场所。高新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超市作出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超市西南侧1处安全出口被封闭外部情况


该超市西南侧1处安全出口被封闭内部情况



特别提醒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生产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的个体经营者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承担单位的消防安全法律责任。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未履行编制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局部停工!



2023年3月13日,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依法对广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项目1#楼层面层铝膜木模与铝模混搭,无施工方案,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该公司未履行编制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违法行为处以局部停工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使用易制爆化学品

未及时录入智慧新危管,

罚款1000元!



2023年2月27日,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唐家派出所在依法对珠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使用易制爆化学品未及时录入智慧新危管的安全隐患。唐家派出所依法对该公司未履行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责任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每天都要从零开始,

必须久久为功!


高新区将持续提升

安全生产执法监管效能,

督促企业和主要负责人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如有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线索

请立即拨打1234512350电话举报

一经查实将按规定给予现金奖励!


编辑:陈科宇

责任编辑:范鑫海

来源: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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