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监】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成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宣讲团的通知
收藏
关键词:
国药药监局管理条例条例医疗器械通知药关于医疗的通知
资讯来源: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 订阅账号
发布时间:
2021-03-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国家药监局决定组建宣讲团。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组建宣讲团,是国家药监局全面加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重要措施。学习宣传《条例》,需要有专门的宣讲力量予以充分保障。
宣讲团组成人员,长期研究医疗器械监管政策,深入参与《条例》修订过程,具有较深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监管实践经验。
宣讲团主要任务是,面向有关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和医疗器械行业等,深入宣传解读《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大力推进《条例》普法宣传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提升有关方面的法治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国家药监局器械注册司 王兰明、杜惠琴、张华、袁鹏、胡雪燕、赵阳、边旭、李军
国家药监局器械监管司 王树才、张琪、马忠明、王昕、李一捷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 卢忠、许伟、邓刚、吴琨、刘英慧、董劲春
(一)宣讲团要充分认识普法宣传活动对于《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工作安排,开展宣讲活动。要严格按照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深入解读《条例》的立法精神和重要内容,坚持统一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宣讲团开展宣讲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上讲台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纪律要求,履行请示报告制度。
(三)宣讲团秘书处设在国家药监局高研院,负责宣讲团日常管理工作。拟邀请国家药监局宣讲团成员宣讲的,原则上提前10天与国家药监局高研院沟通。普及宣传活动如需要录制网络授课课件的,由国家药监局高研院和宣讲团成员本人协商同意后录制,课件知识产权归国家药监局所有。
(四)各地区、各单位要积极创新普法方式方法,提高宣贯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面向地方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等不同对象,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条例》宣贯工作的有关安排和需求,充分发挥宣讲团和宣贯师资作用,鼓励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组织成立本地《条例》宣讲团,优先使用本地宣贯师资开展宣贯工作。

【声明】本文为转载,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不对其准确性及观点负责。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010-65499352,我们将立即处理,以保障各方权益。
近期微信公众平台调整了推送机制
“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设为星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