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镇江市文明倡导公约,弘扬和践行大爱镇江精神,争做文明有礼镇江人。
第十一条 倡导下列基本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举止得体,语言文明,衣着整洁,不喧哗,排队依次有序,礼让老、弱、病、残、孕等人员;
(二)在公共场所注意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
(三)在突发传染性呼吸道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四)珍惜粮食,文明用餐,使用公筷、公勺;
(五)维护小区环境卫生,爱护小区公共设施,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投放;
(六)驾驶车辆主动礼让行人,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规范停车;
(七)开展广场舞等文体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八)文明上网,不侵害他人隐私,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传播低级媚俗信息;
(九)遵守旅游管理规范,尊重当地民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十)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
(十一)夫妻和睦、孝老爱亲,守望相助、向上向善,培育良好家风和文明社风;
(十二)其他有益于社会和谐发展的文明行为。
第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时代楷模、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人物、优秀志愿者等先进典型评选和宣传活动,建立健全道德典型帮扶礼遇制度。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对其工作人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扬或者奖励。
鼓励和支持利用本单位场所设立爱心服务区、公共阅读点等公益设施,并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内部停车场、运动场所和厕所。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全社会应当关爱和尊重残疾人、老年人,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
有关单位应当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力量开展志愿服务,逐步推行志愿者注册、积分管理、嘉许回馈等制度。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红十字会等单位应当普及急救知识,开展急救培训,提升社会公众救护能力。
鼓励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鼓励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八条 鼓励个人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器官、遗体。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隐私和人格尊严。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个人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