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41号(医疗体育类090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药监提函〔2021〕45号
郭文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各地市区增设过期药回收点的提案》收悉,现会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答复如下:
一、家庭过期药品按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依据我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分类,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废药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规定,家庭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药品属于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未集中收集的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不按危险废物管理。2019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部门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废药品及其包装物”按有害生活垃圾回收,家庭过期药品破坏药品包装盒后,随生活垃圾分散丢弃、分类回收。
从处理家庭过期药品经费保障方面,家庭过期药品的回收处置可纳入当前城镇垃圾分类工作统筹部署。中央财政已通过中央基建投资支持各地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加大对投放点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激励力度,地方财政也可发行专项债券对符合条件的垃圾分类和处理项目予以支持。鉴此,按照中央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严控新设专项的要求,建议地方统筹现有经费渠道做好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处置工作,不宜再新设专项资金。
二、关于过期药品定点集中投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条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情形,规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由此可见,在法律层面不允许对过期药品进行储存和运输。家庭过期药品如果收集定点统一投放,需要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减少对环境产生的危害。
目前,部分地方政府和药品经营企业设立家庭过期药品集中投放点,定期定点收集家庭过期药品,对宣传安全用药知识、打击非法回收药品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在有能力保证收集的家庭过期药品不再重新流通、可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前提下,设立家庭过期药品集中投放点的公益行为值得鼓励。
三、落实监管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购销药品行为
药品追溯制度是采用信息化手段保障药品全过程可追溯,防止假药、劣药进入合法渠道的有效举措。目前,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正在按品种、分步骤稳步推进,未来国家药监局将继续督促相关企业落实追溯相关责任,逐步形成完整的药品追溯数据链。同时,各级药品监管人员坚守岗位,通过加大检查频次、定点药店零售药品监测、重点巡查等方式,全力做好药品质量监管工作。2021年,国家药监局部署开展为期9个月的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检查,针对药品购销渠道、处方药销售、药品储存条件等重点环节集中开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回收药品,进一步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坚守药品质量安全底线。
四、引导树立科学合理的购药用药理念
针对家庭产生的过期药品,国家药监局在日常科普宣传中高度重视,每年组织开展全国用药安全月宣传教育活动,各地药品监管部门积极响应,有力促进合理用药。在2020年全国安全用药科普宣传活动中,北京、上海、广东、广西、河北、山西、浙江、四川、福建、湖南、宁夏等地分别开展了“清理家庭小药箱,安全用药保健康”等活动,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进行科普宣传,包括合理使用药品、过期药品危害、正确处置过期药品等相关知识,积极倡导和传播合理用药理念,减少家庭囤积药品行为。此外,生态环境部利用“六五”环境日契机,动员公众积极参加美丽中国建设,发布《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引导公众按标志投放废药品等有害垃圾,推动危险废物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等设施向公众开放,激发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感谢对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药监局
2021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