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国家软件发展战略,提升关键软件产品供给能力,推进软件园区特色化、专业化、品牌化、高端化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编制了《中国软件名园创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9月28日前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
电子邮箱:fuyongbao@mii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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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软件发展战略,提升关键软件产品供给能力,推进软件园区特色化、专业化、品牌化、高端化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软件名园是指积极开展中国软件名园创建工作,完成创建目标,达到创建标准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中国软件名园”称号的园区。
第三条 中国软件名园创建以部省市合作为主要推动机制,以“统筹布局、聚焦关键、协同支持、培育生态、做强主体、提高质量”为原则,遵循产业规律,明确发展定位,引导资源集聚,优化产业布局,促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中国软件名园创建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中国软件名园申报和创建管理工作,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国软件名园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中国软件名园创建工作流程分为申请、创建、评估、授予、提升五个环节。中国软件名园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研究制定,是指导中国软件名园创建、授予“中国软件名园”称号的评价体系。
第六条 创建中国软件名园实行申请制。凡具备创建基本条件的园区均可申请。申请材料由园区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
(一)发展规划。园区的发展规划目标明确、定位清晰、功能完备,符合国家软件产业发展相关战略、规划及行动计划要求。
(二)发展环境。园区申请创建工作得到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为软件产业要素资源高效集聚提供有力保障。园区所在地地市级政府应有独立的管理机构负责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出台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专门政策,执行软件产业统计调查制度。
(三)产业基础。园区软件产业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亿元,在关键软件领域拥有若干全国知名度较高的骨干软件企业和若干全国市场占有率较高的软件产品,具有承担国家软件产业重点攻关任务的能力。
(四)创新体系。园区企业具备业内领先的核心关键技术水平,软件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拥有量位居全国前列,能够形成产用协同的产业创新生态。
(五)公共服务体系。园区具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适配验证、体验推广、企业孵化、投资融资、法律服务、人才培训等优良的公共服务。
(二)部省市协同工作机制方案和合作备忘录(草案)等文件;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以及根据指标体系制定的中国软件名园创建工作方案;
(四)创建工作方案应包括申请园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发展规划、发展环境、产业基础、创新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和名品、名企、名人等发展情况及相关附件;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园区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园区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通过形式审查的,部省市三方适时签署《部省市协同创建中国软件名园合作备忘录》,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同意园区启动中国软件名园创建工作。
第十条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部省市协同创建中国软件名园合作备忘录》,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协调推进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分解目标任务,创新政策措施,指导进入创建期的园区落实中国软件名园创建工作方案,确保创建工作成效。
第十一条 园区紧密结合国家软件发展战略部署,加大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建立健全软件产业协同攻关和应用推广体系,加快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完善软件产业生态。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动员和政策宣贯,制定并落实达标计划,及时上报创建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中国软件名园创建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园区应给予配合。
第十三条 园区根据《部省市协同创建中国软件名园合作备忘录》、中国软件名园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等文件要求,组织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评估申请。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创建园区的评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适时组织专家评估组开展实地评估。
第十五条 专家评估组根据指标体系,采取文档审查、实地考察、重点约谈、专题座谈等方式进行实地评估,出具实地评估报告,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确认专家评估组提交的评估报告,形成评估结论。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坚持严格中国软件名园授予,确保中国软件名园创建的实效和质量。对通过评估的园区发布公告授予“中国软件名园”称号,对未通过评估的创建园区,出具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 中国软件名园评估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已授牌的中国软件名园(以下简称名园),应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制定发展提升计划,健全工作机制,在品牌培育、创新能力、示范引领、特色发展、生态建设等方面加大对软件产业支持力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第二十条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跟踪发展情况,发挥省级人民政府协调推进机制作用,加大对中国软件名园指导协调力度,在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引导各方资金支持中国软件名园建设,引导优势企业、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向园区集聚。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名园的规划指导,在制定相关产业规划、组织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程化服务体系、开展试点示范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中国软件名园的管理机构应在每年年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和有关统计信息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立常态化信息收集、分析和共享机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专家对中国软件名园发展情况进行测评,及时推广典型经验。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国软件名园进行动态管理,实行优胜劣汰机制。中国软件名园的有效期限为五年,自正式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本办法第十三至第十八条之规定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授予“中国软件名园”称号。复核未获通过的,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中国软件名园”称号。
第二十五条 中国软件名园的管理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复核申请的,撤销其“中国软件名园”称号。
第二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于不履行统计义务、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创建资格,撤销称号并通报。
第二十七条 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软件名园创建管理办法。
查阅“附件:中国软件名园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请访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www.miit.gov.cn)或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
来源:工信微报
审核:张宝林
审稿:洪 雷
发布:蔡 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