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药监(三办)罚〔2021〕3号),涉及天津盛世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药监(三办)罚〔2021〕3号
当事人:天津盛世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68831162E
住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经济开发区银海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鲁英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1年1月4日我办接到市药监局转来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司《关于通报2020年度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质量抽查有关情况的函》(药监妆函〔2020〕148号),天津盛世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十月小天使宝宝草本金露,产品标签宣称“萃取自本草汉方,多种植物精粹,性纯温和,可舒缓因痱子和蚊虫叮咬等引起的皮肤现象”,该产品为标签使用医疗术语的的化妆品。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5日对天津盛世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公司质量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确定该公司生产销售过该产品,于当日立案。
经查,天津盛世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对十月小天使宝宝草本金露备案,备案后生产了三个批次产品共计2205盒,销售了1740盒,剩余465盒。天津盛世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得知上述产品标签涉嫌使用医疗术语后采取了召回措施,实际召回产品110盒。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天津盛世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公司法定代表人鲁英伟的身份证;鲁英伟对公司质量负责人刘洁的委托授权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十月小天使宝宝草本金露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电子备案凭证;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司《关于通报2020年度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质量抽查有关情况的函》(药监妆函〔2020〕148号),现场笔录,对该公司质量负责人的询问笔录,涉案产品十月小天使宝宝草本金露包装标签的照片;3.20200429/001、20200429/002和20200605/003三个批次产品的生产入库单、发货记录;4.天津盛世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十月小天使宝宝草本金露的产品召回通知、召回情况说明。
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8日对天津盛世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天津盛世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使用医疗术语的化妆品十月小天使宝宝草本金露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的规定。本案无从重、从轻、减轻情节。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天津盛世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使用医疗术语的化妆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印 章)
202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