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广大渔民朋友请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不得容留、载运疫区人员,坚决杜绝私自接驳、搭载境外人员入境行为,严防境外疫情输入。
02
广大市民朋友请积极提供出海渔船和“三无船舶”违法线索,发现问题可立即向区经济发展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海警工作站举报,携手构筑海上安全屏障。
03
严禁任何企业、组织、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组织、运输境外人员经海上通道入境我区,或容留、藏匿非法入境人员。
04
境外人员进入我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
05
非法入境我区人员,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投案,如实陈述非法入境事实。
06
严格落实船东、船长和港口、码头、停泊点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各类进入我区海域的船舶必须按照我区防疫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严禁各类船舶未向主管部门报备在我区海域作业、停留,严禁擅自搭靠在我区海域航行的各类船舶,严禁违规接驳或非法载运非本船工作人员。
07
旅馆经营业主、出租房房东、用人单位、劳务市场在日常信息采集过程中发现非法入境人员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严格落实住宿旅客实名登记、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和及时报送、亮码通行等制度。
08
严禁“三无船舶”出海,所有“三无船舶”应自行到经济发展部办理登记或自行拆解;在册渔船必须安装北斗船载终端、AIS等定位设备方可出海,在海期间,严禁关闭、拆卸、破坏、屏蔽北斗船载终端、AIS等定位设备;渔船船员出海前要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全程接种,登船前做好体温等健康状况监测,并查验健康码和行程卡。
09
群众如发现走私、偷渡、越界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立即向区公安分局或区海警工作站举报,举报内容经查实的,将视情予以奖励,同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10
违反本通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主动投案、如实陈述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烟台高新区经济发展部:0535-6922269
烟台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0535-6922471
烟台市公安局高新分局:110或0535-6922110
烟台海警局高新区工作站:95110或0535-8206110
特此通告。
烟台高新区工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9月7日
供稿单位:区综合管理部
供稿人:李林海
审核人:齐照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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