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意见》。

《意见》要求,浙江将全面清理在养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
• 到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禁食野生动物的处置工作;
• 10月31日前完成新公布的畜禽和水生动物管理移交以及允许养殖野生动物繁育场的变更登记工作;
• 12月31日前完成禁养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转型转产工作。
对《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明确的物种,应转尽转,移交农业农村部门管理。

林业、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保障养殖户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凡能够转为科研、医药、医用、展示、饲料原料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能用尽用。

对列入国家、省级药品标准或规范的药用野生动物,如乌梢蛇、银环蛇、蕲蛇(五步蛇)、蝮蛇(短尾蝮)、赤链蛇、眼镜蛇、中华蟾蜍等,可继续养殖供药用。对有史可查、有市场需求、有区域特色、有显著药用保健功效的物种,可继续养殖。
补偿对象确定。对因政府行为关停的合法人工繁育场,以及因处置在养野生动物造成其他损失的,给予合理补偿。
补偿金额测算。因各地物价水平、成本投入等差异,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养殖成本和动物价值综合平衡制定,补偿金额重点考虑在养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兼顾基础设施等因素。
补偿审定程序。由人工繁育场经营主体提出申请,县级政府组织林业、财政、乡镇(街道)对在养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核查、登记造册,制定补偿清单。补偿清单经公示后,县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补偿资金。
补偿资金来源。补偿资金和在养野生动物处置费用由县级政府承担。省财政对处置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

同时,浙江还将引导转型转产,切实做好托底帮扶工作。
积极帮扶指导。各地要制定“一企一策”“一户一策”等帮扶方案,尽量发挥人工繁育场原有场地设施、技术设备和人员等作用,妥善做好人工繁育场的转型转产和帮扶工作。
鼓励转产转业。对场地设施适用于家畜家禽和水产养殖的,可引导养殖户调整养殖结构,由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技术帮扶和政策支持。
对转为药用野生动物养殖的,可鼓励以合作社的形式,建立养殖基地,林业部门做好指导服务。
加强政策支持。整合现有支农惠农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政策、项目、资金等相应支持。
• 转产从事名特优干鲜果、木本粮油、花卉苗木等传统优势产业和林下经济产业的,同等情况下优先享受省级林业专项资金;
• 转产从事家畜家禽养殖、大棚蔬菜种植等的,享受相关涉农优惠政策。加大人工繁育企业信贷纾困力度,落实减免企业贷款利息、降本减负、延长还贷期等措施。

此外,浙江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宣传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重大意义,提高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倡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滥食野生动物,树立健康文明生活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