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同类型的抗体权利要求在授权过程中遇到的挑战各不相同。根据限定特征,我们把抗体权利要求分为3种类型:1)纯功能限定,2)纯结构限定,3)功能+结构限定。接下来我们将分别分析以上3种类型的抗体权利要求在授权或确权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纯功能限定的权利要求是指从抗体所具有的功能或者效果(即能够做什么)方面来进行描述,如结合表位肽、性能参数、竞争结合或以上组合等,而不描述抗体本身所具有的结构特征(即抗体是什么),这类权利要求在获得授权后,能够阻止他人提供具有相同功能的抗体分子,保护范围较宽泛。
本案例主要涉及一件申请号为CN200880108203.5、名称为“免疫原性多肽和单克隆抗体”的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公开版本权利要求要求保护肺炎链球菌PhtD多条免疫原肽以及结合其的单克隆抗体,在经历了实审阶段驳回、申请人争辩以及修改后,复审委最终撤销了驳回决定,获得授权。
驳回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6如下,其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多条PhtD免疫原肽,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能够特异性结合“权1中提到的免疫原肽或其变体”的单克隆抗体,即只限定了单克隆抗体的“结合表位肽”这一功能特征,而没有限定任何关于该单克隆抗体结构方面的特征。

驳回决定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6
驳回理由包括《专利法》第26条第4款(A26.4)-权利要求1和6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具体为:
● 实施例只证明了利用PhtD全长肽SEQ ID NO:24去免疫小鼠,能够产生免疫保护性单克隆抗体;
● 包含抗原表位的多肽SEQ ID NO:26和SEQ ID NO:4(其中SEQ ID NO:26和4为SEQ ID NO:24的截短体)以及与SEQ ID NO:26或24具有至少90%同一性的多肽是否同样能够作为免疫多肽成功的获得抗体并具备保护动物免受肺炎链球菌攻击的功能或效果需要具体的实验进行验证,但本申请并未提供相关数据进行验证。
在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前置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后,合议组发出复审通知书,同意上述驳回决定,即认为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6得不到说明书支持-“SEQ ID NO:26和SEQ ID NO:4所示多肽能够产生保护动物对抗肺炎链球菌攻击的抗体仅是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不符合A26.4的规定。
随后,申请人进一步修改权利要求如下,这也是授权版本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6。

复审阶段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6
● 本申请实施例利用PhtD全长SEQ ID NO:24去免疫小鼠后,获得了14个杂交瘤,对其中获得的3个单克隆抗体(mab-9EII、4D5和IB12)进行测试后,发现这3个单克隆抗体都特异性结合到SEQ ID NO:4(截短体3)的氨基酸1-101序列,即SEQ ID NO:26;
● 免疫原性肽进入动物体后,被抗原呈递细胞(APC)摄入、处理成为不同的短抗原表位肽呈递到APC细胞表面,从而刺激免疫细胞产生免疫抗体。基于本申请记载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SEQ ID NO:24被加工为较短的免疫原表位肽SEQ ID NO:4和26,进而呈递给免疫细胞,产生免疫保护性单克隆抗体,因此SEQ ID NO:4和26涉及的技术方案符合A26.4。
● 仅证明了全长PhtD SEQ ID NO:24免疫小鼠后能够产生免疫保护性单克隆抗体;
● 没有证明截短体SEQ ID NO:26和SEQ ID NO:4免疫小鼠后能够产生相同的效果。
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推测截短体SEQ ID NO:4和SEQ ID NO:26能够作为免疫原肽?是否能够合理预期结合该截短体SEQ ID NO:4和SEQ ID NO:26的所有单克隆抗体都能够具有免疫保护性?接下来就让我们看看为什么基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6能够满足A26.4?
2. 结合表位肽和单克隆抗体免疫保护性之间的关系
(一)具有免疫活性的单克隆抗体的线性表位
● 具有免疫保护性的单克隆抗体:利用全长PhtD SEQ ID NO:24免疫小鼠产生的单克隆抗体mAb-9E11、4D5和IB12能够具有免疫保护性;
● 单克隆抗体结合线性表位:通过变性SDS-PAGE/Western印迹证明了,mAb-9E11和4D5结合截短体3- SEQ ID NO:4的线性表位,且mAb-9E11所识别的线性表位位于截短体3- SEQ ID NO:4的氨基酸1-101(SEQ ID NO:26)内;
● 线性表位的特异性:通过ELISA证实了通过Western印迹对mAb-9E11、4D5和IB12确定的特异性,以及mAb-1B12对截短体3-SEQ ID NO:4的特异性。
综上,本申请制备出了具有免疫活性的单克隆抗体,并且解析出该具有活性的单克隆抗体的线性表位所在的区域:位于全长截短体3-SEQ ID NO:4中的1-101(SEQ ID NO:26)内,同时证明了该截短体3-SEQ ID NO:4中的SEQ ID NO:26对单克隆抗体具有特异性。
如果本申请只记载了上述内容,那么我们分析是否能够支持权利要求1和6呢?我们认为仍然很难,因为这里只解析出了特定的具有活性的单克隆抗体的线性表位所在区域以及特异性,至于上述证明的线性表位肽是不是对所有具有活性的单克隆抗体都具有特异性呢,本领域技术人员仍然很难预期。那么是否要实施例穷尽所有的活性抗体的线性表位肽,才能合理推测出呢?本申请采取了以下方法来证明。
(二)线性表位肽的结构表征
本申请进一步对PhtD全长以及各个截短体1-3进行结构表征并进行比较。通过差示扫描量热术(DSC)分析结果,与PhtD全长(3个结构域)、截短体1(2个结构域)相比,截短体2和3具有高度稳定的单个结构域,处于折叠构象中。
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认为截短体3具有相对独立的空间结构,其空间结构因为被截短而改变的可能性较小,因而其抗原表位随空间结构改变而改变或被掩盖的可能性较小。另外,因为本申请已经确定是线性表位,线性表位受空间结构的影响也较小。
同时上述(一)中ELISA实验证实了通过Western印迹对mAb-9E11、4D5和IB12确定的特异性,这可以再次证明截短后的空间结构并不会改变或掩盖所述线性表位。

综上,在本申请记载了(一)具有免疫活性的单克隆抗体线性表位处于截短体3-SEQ 4的1-110位SEQ 26内,且单克隆抗体对截短体3-SEQ ID NO:4中的SEQ ID NO:26具有特异性,同时又进一步证明了(二)该截短体3-SEQ ID NO:4具有独立的空间结构,也就是说存在于其中的线性表位并不易因为截短而受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截短体3-SEQ ID NO:4和其中的SEQ ID NO:26能够像全长SEQ ID NO:24一样产生免疫保护性抗体,能够合理预期结合截短体3-SEQ ID NO:4和SEQ ID NO:26的单克隆抗体具有免疫保护性。
▌结合表位肽的普遍规律
结合表位肽限定的抗体权利要求在授权过程中往往会遇到支持或创造性的问题,主要在于除实施例已经证明了的结合该表位肽的特定抗体之外,不能预期其他没有被证明的单克隆抗体都具有相应的效果。
就如本案中,在实施例只证明了SEQ ID NO:24免疫小鼠后产生具有保护性的单克隆抗体,但是否能预期结合SEQ ID NO:4和SEQ ID NO:26的所有单克隆抗体都能具有相应的功能呢?
本申请权利通过解析(1)具有免疫活性的线性表位肽,证明(2)截短后空间结构不会发生变化,截短体能够像全长SEQ ID NO:24一样产生具有免疫保护性的单克隆抗体,即本申请通过归纳出权利要求中的结合表位肽的普遍规律,克服了A26.4的问题。
在分析结合表位限定的抗体权利要求授权前景时,如果申请文本已经解析出表位,要着重分析说明书是否从更上层的角度概括出这些表位的规律,并且是否能够得出该规律和表位功能相对应的结论。
另外从专利布局的角度,如果想要获得纯结合表位限定的抗体权利要求,应该多从结合表位肽之间的共性出发,尽可能的寻找结合表位肽之间的规律。
1. 案件背景
本案例主要涉及申请号为CN200880110441.X、名称为“靶向破骨细胞相关蛋白Siglec-15的抗体”的专利。该专利涉及靶向破骨细胞相关蛋白Siglec-15的抗体,实审阶段因为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A26.4)被驳回,经复审审查后最终撤销了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
驳回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采用了结合肽+效果的纯功能限定,要求保护特异性结合(a)-(h)任一种多肽的抗体,并限定了具有抑制破骨细胞形成或骨吸收的效果,没有对抗体自身的结构进行限定。其中(a)-(h)分别为人或鼠Siglec-15的全长蛋白、胞外域序列、去除信号肽的全长蛋白和不含信号肽的胞外域序列。该权利要求也是最终授权版本的权利要求1。

审查员认为上述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主要原因在于:
本申请描述了10种不同的抗Siglec-15单克隆抗体的制备及其测定方法,亲和力测定表明10种抗体均与Siglec-15结合,但是效果评价发现不是所有的抗体都能以浓度依赖的方式抑制小鼠破骨细胞形成、产生破骨细胞融合的显著抑制,如抗体#1A1、#24A1、#40A1或#61A1。
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抗Siglec-15蛋白的抗体均能抑制破骨细胞形成和/或破骨细胞骨吸收,也就是权利要求中想要保护的、具有相应效果(抑制破骨细胞形成或骨吸收)的抗体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实施方式完成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因此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换言之,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主要原因在于:
在权利要求涵盖的特异性结合(a)-(h)中任一种多肽的大量潜在抗体中,可能存在不具备所限定功能的抗体,筛选出具有所述效果的分子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
▌争议点
本案中权利要求想要涵盖在特异性地识别具体多肽的大量抗体中,具有“抑制破骨细胞的形成和/或破骨细胞性的骨吸收”效果的抗体,争议点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大量抗体中筛选出具有这样效果的抗体,是否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就是,这个“筛选”能否基于1)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和2)本领域常规技术推断得到呢?
合议组经过审查,认为基于本申请实施例记载的内容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上述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2. 本领域常规技术+说明书记载内容
▌活性抗体
本申请实施例利用可溶性小鼠Siglec-15蛋白的胞外域重组蛋白作为抗原,制备出了10种单克隆抗体。实施例25和36分别证实了10种单抗均能与可溶性鼠和人Siglec-15蛋白结合。在破骨细胞形成抑制活性方面,实施例26证明了10种单抗中的#3A1、#8A1、#32A1、#34A1、#39A1对鼠破骨细胞形成具有抑制活性,实施例37证明了#32A1、#41B1能够抑制正常人破骨细胞前体细胞的细胞融合,#32A1能够抑制人破骨细胞的骨吸收活性。
由此可见,说明书证实了能与人或小鼠Siglec-15胞外域特异性结合的抗体中存在能够抑制破骨细胞形成和/或破骨细胞性骨吸收的抗体,而这样的抗体正是本发明所要提供的,也是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
▌本领域常规抗体制备技术+说明书记载评价方法
结合多肽(a)-(h)的抗体中的确存在具有相应效果的分子,但是也确实存在没有该效果的抗体。那么从中筛选出想要的活性分子,属于说明书记载内容或者本领域常规技术吗?
对于这一点,复审委认为基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评价或测试抗体功能的方法,再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制备和验证,从而得到具有权利要求1中限定功能的抗体或抗原结合片段。
具体来说,实施例25和36公开了测试单抗对鼠或人Siglec-15蛋白亲和力的方法,实施例26和37详细描述了评价单抗对鼠或人破骨细胞形成和骨吸收活性影响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利用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a)-(h)抗原制备抗体-这一常规技术可以得到大量抗体,再结合上述实施例记载的评价和测试方法,就能够得到权利要求想要保护的具有相应效果的抗体。
3. 实现效果特征的实施方式
在专利侵权分析中,效果特征往往比较棘手,原因在于竞争者很难判断自己的产品是否具备所述的效果,从而效果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能阻止部分竞争对手,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而另一方面,在授权和确权过程中,效果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容易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关键点在于,要实现所限定的效果特征,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吗,潜在的实施方式是否能由本领域常规技术结合说明书记载内容推断得到吗?
本申请中权利要求限定的”抑制破骨细胞的形成和/或破骨细胞性的骨吸收”排除了特异性结合(a)-(h)多肽、但没有抑制活性的抗体。这个筛选手段,在本案中是有说明书记载的。那么在抗原制备抗体技术是本领域常规技术的基础上,再结合说明书记载的评价和测试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筛选得到具有抑制活性的抗体就可以认为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因此该效果限定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由此可见,在利用效果限定来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要重点考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再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是否能够很容易实现,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抗体发明中,申请人为了给开发相似序列,如具有类似CDR、不同FR序列抗体的竞争者带来更大的障碍,会尝试采用同源性限定的方式来涵盖除具体CDR或重轻链可变区序列(VH/VL)序列的特定抗体分子之外的多种序列变体。今天的案例就涉及采用这种序列同源性限定的方式,去要求保护多种变体。
本次案例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33623.8,名称为“抗神经生长因子抗体及其制备和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涉及特异性结合马神经生长因子(NGF)且抑制马NGF结合其受体的马源化抗体,其马源化方法采用框架区突变,具体为将与马NGF特异性结合的供体抗体aD11框架区(FR)氨基酸与马抗体的FR氨基酸进行比较,然后对不相同的氨基酸进行突变,以得到与马抗体具有相同FR的马源化抗体。实审阶段审查员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A26.4)等理由驳回了该专利申请,复审委维持了该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
驳回所针对的权利要求要求保护具有特定序列及其变体的多组抗体,其中变体具有固定CDR序列,与特定VH和VL序列具有85%以上同源性,也就是突变发生在抗体FR区。该权利要求采用抗体序列+同源性特征这种纯结构限定方式,以涵盖具有固定CDR序列的大量FR变体抗体。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
审查员认为上述权利要求不满足A26.4,原因在于2个方面:
● “与含SEQ ID NO:1和含SEQ ID NO:2具有85%同源性”这一限定涵盖了大量的突变抗体,而本申请的实施例仅提供实验数据证明了VL和VH序列分别为SEQ ID NO:1和SEQ ID NO:2的单克隆抗体eqN-HC2+eqN-kLC-1能够结合马NGF;
● 氨基酸序列的微小变化可能会导致功能发生改变,某些重要的FR残基对抗原抗体的结合也有着显著影响。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料权利要求所涵盖的抗体都具有包含SEQ ID NO:1和SEQ ID NO:2的抗体的功能。
▌申请人争辩
针对上述理由,申请人对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变体为“保守氨基酸取代”。

复审阶段修改的权利要求
申请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理由为:
①. 本申请说明书中定义了“保守取代”是指当本发明的氨基酸序列通过其中包含的任一氨基酸的保守取代来修饰时,与未修饰的抗体相比,这些变化对所产生的抗体的结合特异性或功能活性没有影响;

说明书对“保守取代”的定义
②. 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知晓,“保守氨基酸取代”是不会影响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的结合特异性或功能活性的氨基酸取代。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权利要求中的变体也能具有如包含SEQ ID NO:1和2的抗体相应的功能。
▌争议点
本申请中权利要求要求保护具有固定CDR、FR保守取代的多组抗体。我们知道相较于抗体FR,CDR是决定抗体与抗原表位发生特异性的关键部分,也就是CDR之外的骨架区或框架区里的个别氨基酸突变一般不会显著影响抗体的结合特性。在该领域内公知常识基础下,权利要求又进一步限定了突变为不影响结合特异性或功能活性的“保守取代”,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该变体也能具有与亲本抗体相应的功能吗?
最终,合议组经过审查,认为上述权利要求仍不满足A26.4。
2. 抗体FR“保守取代”
▌实施例验证
实施例仅提供实验数据证明了VH和VL序列分别为SEQ ID NO:1和2的单克隆抗体eqN HC2+eqN-kLC-1能够结合马NGF。然而对于多肽而言,作为多肽一级结构的氨基酸序列是多肽空间结构的基础,而空间结构又决定其功能,氨基酸序列的微小变化可能会导致空间结构的变化,进而导致功能发生改变。
同时合议组还提供了公知常识证据,证明FR不仅为CDR的构象提供环境,有时还参与抗体结合位点正确构象的形成,甚至参与抗原的结合,某些重要的FR残基对抗原抗体的结合也有着显著影响。说明书中并未提供实验数据证明FR区域内什么氨基酸替换能够实现对抗体的结合特异性或功能活性没有影响。
▌说明书术语定义
说明书记载的术语定义是解释权利要求范围的重要内部证据。在本案中,基于说明书对“保守取代”的定义,合议组认为它不能将权利要求中的保守取代解释为“对抗体的结合特异性或功能活性没有影响”的突变。这是因为在这段定义中,“这可以被称为保守取代”中的“这”是指前文中的“相似性”,即“保守氨基酸取代”是指取代与被取代的氨基酸残基具有相似的类型,而“结合特异性或功能活性没有影响”只是其中的“优选方案”,不能作为对“保守取代”的范围解释。

说明书对“保守取代”的定义
也就是说,基于上述解释,权利要求中的“保守氨基酸取代”其实涵盖了取代后结合特异性或功能活性没有影响和有影响这2种情况,在优选情况下才是“没有影响”。
那么在涵盖了对结合特性有影响和没有影响的突变体中,实施例仅证明了特定序列的亲本抗体具有相应的效果,没有给出教导FR中哪些氨基酸残基为保守,取代其不会影响结合特性,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就难以预期什么样的氨基酸取代能够实现对抗体的结合特异性或功能活性没有影响,就难以预见除VH和VL为SEQ ID NO: 1和2的单克隆抗体外,权利要求1中的其他FR变体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也能保留有对马NGF的结合活性。
3. 总结
在抗体发明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认为CDR是决定抗体与抗原表位发生特异性的关键部分,CDR之外的骨架区或框架区里的个别氨基酸突变一般不会显著影响抗体的结合特性。基于此,很多申请人在保护特定序列的优势抗体分子之外,会采用序列+同源性的限定方式来扩大保护范围,涵盖优势分子的变体。
但是在本案中,情况却不尽如人意。在本发明中,抗体FR是主要的发明点,申请人想要保护的是不论抗体FR内的氨基酸如何变化,都不会影响抗体抗原的结合特性。但是在审查员提出FR中某些重要的氨基酸残基对抗原抗体的结合也有着显著影响的外部证据情况下,本申请说明书定义存在偏差,实施例过于单薄,仅证明1组抗体序列的效果,缺乏证明本发明中的抗体结合特性和FR内氨基酸类型无关的实验数据,那么要想保护到FR内所有氨基酸变体的抗体分子就比较困难。
由此可见,凭借“CDR是决定抗原抗体结合的关键因素”,就能获得“具有固定CDR、FR突变的抗体变体”权利并不是个定论,主要的问题就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够清楚抗体FR内氨基酸突变到什么程度,如至少同源性90%、80%、70%…抗体会具有相应的功能。那么为了能拿到这样的权利,我们认为关键要证明抗体的功能只与FR内某些氨基酸有关,只要这些氨基酸不变抗体就会具有相应的功能,即明确抗体功能与结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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