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指导第23期: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这些知识点您需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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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了解关于
资讯来源:湖州人社
发布时间: 20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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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能否不批准?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不附加任何条件地赋予了劳动者单方劳动合同解除权,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有效存续期间内只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单方解除劳动会同,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但是,如果劳动者的辞职行为明显有违诚信原则,且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向劳动者主张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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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辞而别是否违法?

答:劳动者的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需以预告解除的方式进行,也即劳动者的预告解除。劳动者应个人原因离职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要求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或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劳动者直接以不辞而别的方式离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行使解除权的规定,应当认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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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答:取决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如果是劳动者提出的,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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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旷工多长时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答: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形,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规定而劳动者擅自离岗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用人单位可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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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采取“绩效考核、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答:以“末位淘汰”而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缺乏法律依据,是违法的。这是用人单位混淆了“末位”与“不能胜任”两个概念。末位仅是一种用人单位考核排名的状况,而不能胜任则是因为劳动者的技能不能满足岗位需要而导致工作无法正常完成的情况,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情况。在多人竞争性工作中,即使所有人都胜任工作,也会有人处于末位;反过来,或即使所有人都不能胜任工作,但仍然会有人处于第一名。因此,不能以“不胜任工作”的合法行为来为“末位淘汰”的违法行为做掩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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