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PA重要通知:《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药品分类挂网全面议价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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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的通知关于
资讯来源:医药地理
发布时间: 2022-03-13

近日, 按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进一步完善药品“品种分类挂网,价格议定成交”政策,优化“红黄绿线”价格监测预警机制,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药品分类挂网全面议价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文如下:

沪药事药品〔2022〕18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本市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进一步完善药品“品种分类挂网,价格议定成交”政策,优化“红黄绿线”价格监测预警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分类挂网

(一)医保目录范围内药品挂网

“医保目录范围内药品”指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

1.原研药品、参比制剂、创新药品直接申报挂网。

2.通过(含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直接申报挂网。

3.医保目录范围内其他类别药品挂网:

①实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按国家规定执行。

②国家定点生产药品,按国家规定执行。

③国家谈判药品及其仿制药品,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申报挂网。

④国家医保目录新增药品直接申报挂网,新增药品目录按国家有关通知进行调整。

⑤纳入本市“临床短缺药品挂网采购目录”内的药品直接申报挂网。

⑥基础输液类药品按《关于开展本市基础输液类药品挂网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药事药品〔2021〕73号)规定执行。

⑦限药店药品按《关于公布本市定点药店药品价格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沪药事药品〔2021〕83号)规定执行。

⑧不属于以上类别的其他药品申报挂网:

a.药品在十五省市中有10个(含)以上省市采购价的,可申报挂网。

b.流标药品:同品种无企业在本市医疗机构有效挂网的为流标药品。其中十五省市不足10个省市采购价的流标药品需由本市3家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或5家二级(含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提出采购申请并上传《新申请医保药品采购申请表》(附件1)。

c.同企业同通用名同规格已有有效统编代码的药品,可新增不同包装数量申请挂网。

d.其他药品可申请参照同品种最低价挂网。

(二)医保目录范围外药品挂网

“医保目录范围外药品”指属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外的药品。“医保目录范围外药品”按“自费药品”申报挂网。

1.原研药品、参比制剂、创新药品、通过(含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批准上市的药品直接申报挂网。

2.其他医保目录范围外药品申报挂网时,需至少有1个十五省市采购价;对于无十五省市采购价的药品,医疗机构如有采购需求,可提出采购申请并上传《新申请自费药品采购申请表》(附件2)。

二、药品议价规则

议价药品采购价由本市公立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议价确认产生。非公立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无需议价(自费药品、紧缺药品除外),如有议价需求,医疗机构可在“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阳光平台)内自主申请开通议价权限。阳光平台每季度将议价药品本市公立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最低采购价推送至无议价权限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确认该价格后即可采购。

依医疗机构申请的药品需由提出采购申请的所有医疗机构完成议价采购并确认验收后,方可对全市其他医疗机构开放议价采购。公布执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替换申请的医疗机构。其中流标药品自公布执行之日起180天内未完成所有申请医疗机构采购确认的,将被关闭医药机构采购资格。

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将通过阳光平台向定点医疗机构推送同品种或同通用名药品基本信息,针对不同类型挂网品种,设定不同“红黄绿线”价格监测预警提示,具体内容如下:

(一)医保目录范围内通过(含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议价

议价参考(绿线):同品种最低采购价。

议价提醒(黄线):

1.同品种同通用名药品最高采购价(不含原研/参比制剂)。

2.同品种原研药品/参比制剂最高采购价的一定比例。

3.上一年度该品种加权平均采购价。

超过其中任意两条黄线则系统自动拦截,议价锁定。

议价锁定(红线):

1.同品种原研药品/参比制剂最高采购价。

2.十五省市平均采购价。

(二)医保目录范围内短缺药品议价

议价参考(绿线):同品种最低采购价。

议价提醒(黄线):同品种同通用名药品最高采购价。

(三)医保目录范围内其他药品议价

议价参考(绿线):同品种最低采购价。

议价提醒(黄线):

1.该药品原采购价。

2.同品种同通用名药品最高采购价(不含原研/参比制剂)。

3.同品种原研药品/参比制剂最高采购价的一定比例。

4.上一年度该品种加权平均采购价(限新申请药品)。

超过其中任意两条黄线则系统自动拦截,议价锁定。

议价锁定(红线):

1.同品种原研药品/参比制剂最高采购价。

2.十五省市平均采购价。

其中,申请新增包装数量的药品:议价价格不得高于已有统编代码药品按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的最低采购价、该药品十五省市平均采购价及企业申报价。

申请参照同品种最低价的药品:议价价格不得高于同品种最低采购价、该药品十五省市平均采购价及企业申报价。

(四)医保目录范围外药品议价

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药品,议价价格不得高于该药品五省市最低采购价;若五省市无采购价,则议价价格不得高于该药品十省市最低采购价。

三、药品备案议价及备案挂网

药品备案应遵循临床必需、审批规范、合理定价原则,由具有明确采购需求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说明采购理由后进行备案。

(一)备案议价

已有本市有效统编代码的药品,医疗机构如有采购需求可开放药品备案议价,备案议价价格不受红黄线议价限制。药品备案议价由本市公立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在阳光平台内上传《药品备案议价申请表》(附件3),经市药事所审核通过后予以开放备案议价。备案议价结果在阳光平台内公开,备案议价结果仅对该申请的医疗机构有效且不作为全市其他医疗机构议价时红黄绿线的参考依据。

(二)备案挂网

未获得本市有效统编代码的药品,医疗机构如有采购需求可开放药品备案挂网。药品生产企业申报药品基础信息且审核通过后由本市公立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阳光平台内上传《药品备案挂网申请表》(附件4),经市药事所审核通过后予以挂网公布。备案挂网药品仅可进行备案议价,备案议价结果仅对申请医疗机构有效,其他医疗机构如需采购,需提交备案议价申请。

(三)其他情况

对确属临床供应短缺、无同等价位同类替代品种的药品,医疗机构可在阳光平台“短缺药品”模块内上传《药品短缺情况说明表》(附件5),向市药事所反馈相关药品短缺情况。多家医疗机构提出备案或反馈短缺的药品,市药事所将及时关注该药品临床供应及价格情况。

四、其他事项

(一)十五省市采购价更新

药品十五省市采购价格如有更新,生产企业应在新采购价格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在阳光平台内进行更新。对确无十五省市采购价的药品,企业应上传《无十五省市价格承诺书》(附件6)。未及时更新十五省市采购价的药品将按照《关于公开议价医药产品违规情况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处理。

(二)议价价格更新

市药事所每季度推送药品提示红线,对因提示红线调整等原因需重新议价的药品,有议价权限的医疗机构应在45天内重新进行议价。

(三)定期关闭

市药事所将定期对阳光平台现用统编代码进行梳理。一年内定点医疗机构无采购但定点药店已上传零售价格的药品做医疗机构失效处理。一年内定点医疗机构无采购且定点药店未上传零售价格的药品做医药机构失效处理。两年内定点医药机构无采购且无医保结算的药品做基础信息失效处理。已关闭药品,如有采购需求,可按新申请规则重新申报。

(四)议价采购联动

阳光平台将根据药品议价结果,实行议价采购联动,采购订单价格原则上应与最新议价价格保持一致。采购下单日至采购下单前30日内无有效议价或30日内议价价格与采购订单价格不一致的,采购订单将被自动拦截。医疗机构应在2个月内完成采购发票的网上验收确认工作。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附件:

1、新申请医保药品采购申请表.doc

2、新申请自费药品采购申请表.doc

3、药品备案议价申请表.doc

4、药品备案挂网申请表.doc

5、药品短缺情况说明表.doc

6、无十五省市价格承诺书.doc

7、相关认定标准及名词解释.pdf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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