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中国UDI快速推进!
来源:中检院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按照《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范》要求,现就《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与载体表示》推荐性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本标准的实施时间为2022年6月1日,和第二批实施唯一标识日期保持一致。
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1年11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表》反馈至邮箱yys-xbs@nifdc.org.cn,邮件标题请注明“UDI标准”。
联系人:易力
引言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与载体表示
3.14 运输包装 shipping container
由物流系统过程控制产品可追溯性的包装。
3.15 产品包装级别 packaging level
不同级别的医疗器械包装,其中包括固定数量的医疗器械。
注: 不包括运输包装
4 UDI创建环节的基本要求
以下列举了UDI创建环节宜遵循的基本要求:
a) UDI由UDI-DI和UDI-PI组成;
b) 制造商应按照其选择发码机构的标准创建UDI,如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 医疗器械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分配一个UDI,更高等级的包装应具有独立的UDI(运输包装无需分配UDI);
d) 当最小销售单元中包含多个相同的使用单元时,则应当为使用单元分配UoU UDI-DI,以便将器械使用与患者相关联;
e) 医疗器械的各产品包装级别,UDI-DI应当保持唯一;
f) 医疗器械特定的产品包装级别不应出现两个不同的UDI-DI;
g) UDI-DI应当具备稳定性,医疗器械的产品的基本特征未变化的,UDI-DI应当保持不变,应尽可能避免将多个UDI-DI分配给具有基本设计和生产特征的产品,但如果出现的变化可能会导致医疗器械的错误识别和/或可追溯性不明确,需要分配新的UDI-DI(例如包装内的器械数量发生变化,如不生成新的UDI-DI则无法正确识别供应链中新旧包装中的产品数量;又如产品无菌包装和非无菌包装使用相同的UDI-DI,两者混用会给可能会引发医疗事故);
h) UDI-PI组成宜采用和标签内容保持一致的原则,例如医疗器械标签上包含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批号、序列号、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中的一个或多个时,均应作为UDI-PI;
i) UDI-PI各组成部分的内容应与标签内容保持一致,在涉及日期的表述格式应满足发码机构编码规则要求;
j) 如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载体中包括核心生产标识之外的其他类型的元素,则其他类型的元素应在核心生产标识元素之后,在此基础上,UDI-PI的排列顺序还应遵循发码机构的要求;
k) 对于按照批次生产控制的医疗器械,如需标识到单个产品,宜在UDI-DI和生产批号联合使用的基础上,根据发码机构规则添加其他的应用标识符,此种情况下若制造商使用序列号标识到单个产品,可能并不意味着制造商能追溯到单个产品(制造商的追溯精度由其质量管理体系决定)。
图1 基于ISO 15223.1:2021 5.7.10 UDI符号的一维码和二维码示意
6.3 植入器械
植入器械在唯一标识创建和赋予环节宜遵循的基本要求:
a) 植入器械最低的包装等级应当具有UDI;
b) 有源植入器械的UDI-PI应当包含序列号,其他植入器械的UDI-PI应当包含生产批号或序列号(根据制造商的质量管理体系);
c) 植入器械的UDI应当在植入前可识别;
d) 如植入器械附有植入卡,宜包含UDI信息。
6.4 可重复使用医疗器械
可重复使用医疗器械在唯一标识创建和赋予环节宜遵循的基本要求:
a) 可重复使用医疗器械宜采用本体直接标识赋予UDI数据载体;
b) 如采用本体直接标识,在产品预期寿命内,UDI数据载体应当在每次重新处理后清晰可读;
c) 本体直接标识不应对器械的稳定性、生物相容性和有效性产生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与载体表示》行业标准编制说明
一、 工作简况
1. 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1年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药监综械注〔2021〕69号),确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负责起草《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与载体表示》推荐性医疗器械行业标准。
2. 主要起草过程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承担医疗器械编码的技术研究工作,在前期研究工作中已经梳理了各国家和地区相关法规,具备了一定的技术储备。
立项计划确定后,归口单位组建了起草工作组,按照标准的适用范围组织材料,形成了标准的初稿,期间征求了部分监管机构、发码机构和企业的意见,并综合考虑唯一标识试点普遍反映的问题和第二批实施可能遇到的问题,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个月。
二、 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
1. 标准编制原则和起草思路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由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载体和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组成,分别对应唯一标识的创建、赋予以及数据上传,本标准针对唯一标识创建、赋予两个环节,提出了相关方实施和应用的基本要求,是对《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的有效补充。由于医疗器械种类繁多,各类型器械实施唯一标识可能存在差异,本标准设置了特定类型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创建和赋予章节,旨在为唯一标识的种类实施提供借鉴。本标准的目的是为各方在唯一标识制度实施初期提供参考, 制定过程中积极借鉴了国际唯一标识实施经验,结合我国医疗器械产业现状提出的当前阶段实施唯一标识的最佳实践。
2. 确定标准内容的主要依据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仅包含规范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建设的基本要求,缺乏实施层面的指导。YY/T 1630-2018《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基本要求》是针对唯一标识代码本身提出了要求,制造商应当结合自身产品实际创建和赋予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创建、赋予环节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相关方实施和应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
对于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创建部分,由于唯一标识能够满足规格型号、批次和单个产品三个层次的识别需求,本文件参考了国际医疗器械监管机构论坛(IMDRF)相关指南文件和发码机构的标准,目的在于解决企业如何为医疗器械各产品包装层级分配产品标识,生产标识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对于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赋予部分,目的在于解决如何使各方快速、准确的读取唯一标识数据载体,并正确解析出所需要的信息,包括数据载体的要求以及对载体放置位置的建议。
对于特定种类医疗器械UDI创建和赋予部分,本标准选取了医疗器械包、独立软件、植入器械和可重复使用医疗器械4种类型,给出了上述类型产品唯一标识创建和赋予的建议,能够解决当前企业实施的主要疑惑。
三、 主要实验(或验证)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本标准作为管理标准,预期不作为强制性标准,不涉及具体产品和指标制定,所以不需要验证。
四、 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未见国际和国外先进或同类标准。
五、 与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作为我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的配套标准,对法规起着支撑作用,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无冲突。
六、 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无。
七、 行业标准作为强制性行业标准或作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建议
本标准属于通用的管理类标准,为各方实施和应用唯一标识提供指导,根据强制性整合精简工作的精神,建议作为推荐性行业标准。建议标准的实施时间为2022年6月1日,和第二批实施唯一标识日期保持一致。
八、 贯彻行业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待标准批准、发布后,建议标准归口单位召开宣贯会,对本标准组织宣贯,以促进标准的顺利实施。
九、 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无
十、 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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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人咖啡联合创始人,全国质量奖评审员,医疗器械战略规划及合规专家。辅导监管机构和知名企业上百场。对医疗器械的注册路径及质量管理有深刻的见解和丰富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