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警方提醒:春节将至,关于烟花爆竹你需要知道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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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警方要知道春节关于
资讯来源:烟台高新
发布时间: 2021-02-06

  辛丑牛年即将到来,依照《烟台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要求,2021年,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境继续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希望广大市民严格遵守限放规定,在限定时间、限定区域内燃放,文明低碳过大年。对发现不遵守燃放规定的,请拨打举报电话110。


限制燃放区域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境。


限制燃放时间

  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在农历腊月十五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可以设置零售网点销售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零售。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

(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大型仓库、停车场;

(七)景区、林地、绿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有关单位可以在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





警方提醒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的罚款;拒不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禁售时间零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批发经营和零售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





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平安祥和过大年

高新公安祝大家

新年如意好运旺

幸福生活常安康

供稿单位: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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