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鲁指办发〔2020〕114号关于印发《关于严把进口冷链食品第一道关口设立集中监管专仓开展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烟指办发〔2020〕54号《关于启用烟台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的公告》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开发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进货报备和全面消毒制度。
凡进入开发区域内的进口冷链食品,均须于货物到达24小时前,通过“山东冷链”系统(网址:http://117.73.254.122:8099/)办理“进口报备”、进行“预录入信息”。
自12月10日起,凡需进入开发区加工、销售、贮存的进口冷链食品,未取得山东省内设立的进口冷链食品监管专仓出具的《XX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的,一律须通过“山东冷链”系统办理进入监管专仓预约,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先行进入烟台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珠玑东路20号烟台海昌水产有限公司北院)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
纳入烟台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后,经核酸检测、全面消毒合格的,货主应按集中监管专仓通知,在规定时限内提货,持《烟台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方可出仓。进口冷链食品须“整批入仓、整批出仓”。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物清单》、《XX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简称“冷链三证”)不齐全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不得进入开发区。
二、严格落实“山东冷链”系统溯源信息录入。
区内购进、运输、贮存、销售进口冷链食品的食品生产、销售、餐饮、运输和冷储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注册使用“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实时完整录入相关信息,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实现冷链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形成全环节追溯链条。“冷链三证”齐全并在“山东冷链”录入完整真实溯源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方可在区内入市流通。
三、严格落实生产、经营、流通环节管控措施。
1.货证同行。进口冷链食品首站单位要将“冷链三证”即《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物清单》《XX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上传“山东冷链”系统。在销售、运输过程中,“冷链三证”要随进口冷链食品一同流转,随时备查。
2.进货查验。区内生产、销售、餐饮、运输和冷储等生产经营单位购进、运输、贮存、销售进口冷链食品,必须查验、留存“冷链三证”和“山东冷链”电子销售凭证。禁止采购、销售、运输和贮存“冷链三证”不全和无“山东冷链”电子销售凭证的进口冷链食品。
3.分区存放。区内生产、销售、餐饮、运输和冷储等生产经营单位要专区存放进口冷链食品,与其他食品相对分离;销售场所要设专柜、专人负责销售。
4.亮码销售。销售单位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要在专柜对应
进口冷链食品的显著位置,公示该批次进口冷链食品溯源二维码,供消费者监督查询。其他经营者凭供货方“山东冷链”出库记录,计入本单位入库记录。
5.全程溯源。区内生产、销售、餐饮、运输和冷储等生产经营单位要对进口冷链食品涉及的运输车辆、从业人员全部登记在册,实行闭环管理,运输车辆、人员信息随进口冷链食品同行,实现全程可追溯。
四、严格落实库存货品全面消毒和核酸检测要求。
1.现有库存报备。对集中监管专仓启用前,已进入库存的进口冷链食品,货主要一次性向市场监部门报告货物数量、种类、来源地、批次、贮存位置、核酸检测、预防性全面消杀情况等信息。
2.库存消毒检测。库存进口冷链食品出库流通前,货主要委托专业机构按照鲁冷链发〔2020〕3号文件有关规定,对货物进行预防性全面消毒和核酸检测,消毒单位出具《进口冷链食品全面消毒记录证明》、检测机构出具《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库。
3.出库货物追溯。库存进口冷链食品出库时,货主要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物清单》、《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进口冷链食品全面消毒记录证明》上传“山东冷链”,在销售、运输过程中,以上证明及“山东冷链”电子销售凭证要与进口冷链食品随货同行。
五、严格法律责任追究。
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生产、销售、餐饮、运输、冷储等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不落实提前 24小时报备、不配合集中监管、不进入集中监管专仓检测消毒、不使用“山东冷链”系统、不索证索票、不分区存储、不亮码销售,以及不执行全省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其他行为,一律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致使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广大市民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自觉不购买、不食用来源不明、无相关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主动防范网购进口冷链食品存在的风险。
烟台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咨询预约电话:0535-6680630。
开发区进口冷链食品报备咨询服务电话: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0535-6373059。
举报电话:
0535-6612345
0535-6377315。
开发区工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