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烟台高新区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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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关于
资讯来源:烟台高新
发布时间: 2022-04-15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部署,经烟台高新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批准,决定自2022年4月15日起,启用烟台高新区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集中监管仓)。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烟台高新区内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没有进入过集中监管仓、不能提交《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的一律进入集中监管仓实施疫情防控措施,确保“应入尽入”。包括:1.从港口、机场、铁路直接进入高新区的;2.从山东省外进入高新区的;3.从山东省内其他区域进入高新区的。


二、货主应在货物到达集中监管仓前24小时,使用“山东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管理系统”(http://117.73.254.122:8099/)进行报备预约,如实填报集装箱号、进口货物的品名、来源国家(或地区)、数量、入仓地点、入仓时间等信息和进口货物通关单等凭证。


三、入仓时查验进口货物通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等信息,经比对信息无误后办理入仓手续。


四、对不能提供消毒证明的,按照消毒规定和相关技术指南由专仓作业人员进行消毒。不适宜消毒且不能提供检测合格证明的,按照要求对货物进行核酸抽样检测,核酸检测阴性的,办理登记入仓手续;核酸检测阳性的,放置专门存放区临时封存,按照涉疫货物应急处置相关工作规程处置。


五、货物入仓后在仓储区进行静置,静置期不少于10天,静置期满后,集中监管仓统一组织核酸抽样检测(已做过核酸检测且结果为阴性的,不再重复检测),该批次货物取得阴性报告,集中监管仓出具《烟台高新区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并在“山东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管理系统”录入后,方可出仓,该证明与货物同行,留存备查。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须“整批入仓、整批出仓”。 


六、没有《山东省**县(市、区)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的进口集装箱货物,一律不得进入烟台高新区内生产、销售、使用。


七、来货车辆司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接触进口集装箱货物并做好个人防护,入仓全过程要服从专仓的调度、管理,未经专仓监管人员同意,不得离开驾驶室。


八、区内生产、销售、使用进口非冷链货物的单位和企业,必须注册使用“山东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管理系统”,必须查验、留存《山东省**县(市、区)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货物通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材料。


九、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要对进口集装箱货物涉及的运输车辆、司机的信息全部登记在册,实现全程可追溯。


十、对不按要求入仓静置、不如实申报进口货物信息、不提前24小时报备、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进行预防性消毒、装货作业前不对空集装箱预防性消毒、不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作业起不到消毒效果、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工具消毒、核酸检测机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出仓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等“九不”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停业整顿;致使疫情传播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进口货物较多的大型加工、销售企业,以及进口货物存放有特殊条件或资质要求的企业,可以申请设立企业监管仓,符合条件并经市政府批准后设立。


十二、广大群众、企业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选择购买、使用来源正规、有上述相关证明的进口非冷链货物。


十三、本通告自施行之日起,已经在库的进口集装箱货物,在全面消毒并取得货物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静置10天期满后,方可用于生产、销售和使用等。


十四、本通告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非冷链进口集装箱疫情防控等规定要求与本通告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烟台高新区集中监管仓地址:烟台市高新区经七路6号(山东每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海关监管仓库)。 

咨询电话:0535-6925372。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烟台高新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 年 4月15日



供稿单位:区市场监督分局
供稿人: 孙晓伟
审核人:姜增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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